泣告全国优秀法院——最葫芦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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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20:28: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视法律如儿戏,两份雷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09月份我收到一份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该份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案号是(2010)梅中法行申字第22号,出具的时间是201091日。
20118月份我莫名其妙地再次收到一份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内容与20109月份的那份通知书大体一致,但该份驳回通知书的案号却变成了(2009)梅中法行申字第11号,出具的时间是2011825日。
让我想不明白的是,我因对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梅中法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不服,提出过一次申诉,为何法院会给我对同一案件作出两份案号和时间存在严重自相矛盾的《驳回申诉通知书》,难道作为全国优秀法院的梅州中院,可以对同一个人作出两次死刑判决。
同一法院就同一申诉出具了两份驳回通知书,而且(2010)梅中法行申字第22号和(2009)梅中法行申字第11号明显是不同年度的,用2010年度的通知书驳回一次后,再用2009年度的通知书再驳回一次,简直令人费解,不可思议。

泣告全国优秀法院——最葫芦僧的判决
二、视百姓如乳儿,梅州法院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1、黄XX利用职务之便造假侵占房产
事情的起因是我在大埔原有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倒拨回土地189.425平方米,2006年我与黄XX等三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将各自倒拨的土地合作建房,并由黄xx负责办理国土报批、城建报建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未约定如何对房屋进行分配。之后,由于我一直在外地,黄xx利用办理国土报批、城建报建相关手续的职务之便,利用我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自行伪造了200738日的分房协议,我方并未在分房协议上签名确认,并在没有我方书面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于20079月向国土局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085月向房产局申领了房地产权证。
泣告全国优秀法院——最葫芦僧的判决
2、证据确凿和过错行政,驳回合法诉求
xx办好上述证件后用上述证件起诉合作建房各方进行结算,我方才知悉办理上述证件的相关情况。我多次向国土及政府相关部门投诉未果后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被驳回后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被驳回。我方既没有和黄xx签订分房协议,也没有授权黄xx代办土地使用权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未认真审查核实办证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未责令办证人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就向办证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在二审审理期间,黄xx主动承认其自行伪造房屋分配协议,并擅自持该协议进行办证的事情。有关事实和证据都证明了,行政机关存在明显过错,但梅州市的两级法院都是官官相护、盲人摸象,公平、正义的天平已经轰然倒下。
一、二审法院明知该行政行为违法,明知黄xx作伪证,符合撤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仍然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令人更为惊讶的是,我方在二审判决后提出申诉,竟然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两次,一份申诉申请书竟然被两份案号和时间自相矛盾的驳回申诉申请书驳回。(2009)梅中法行申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竟然在(2010)梅中法行申字第22号驳回通知书之后再次发到我手上,这两份驳回通知书实在是太莫名其妙了,于是乎,全国优秀法院——最不可思议的判决就出炉了!我只能认为这是有人在搞鬼,目的是想遏制我对本案的质疑,让我死心,让我不要再申诉。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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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1-6 20:36: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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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理昭昭,岂可维权迢迢?
维权之路,诉以法律无果,得到不公判决,本人已总结呈辞
1、事实明显:和人合作建房一栋28套房6间店铺的楼,第三人用卑鄙的手段伪造分房协议,我的签名,指模(目的:侵害我的利益);
2、证据充分:两个国家行政单位国土局、房管局,其中的猫腻一目了然,其中一方当事人不用任何报批材料,都可以把所有国土使用证房产证发出(钱胆包天);
3、判决枉法:代表公民权利不被侵害的最后防线执法机关两级法院忽悠公民的水准堪称大师级,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件用“瑕疵”两个字,把两个单位的不作为错误的行政行为一笔带过,用“不损害原告当事人的利益”一句话把侵害我的利益事实一句带过(试想我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会反反复复花五年时间花那样的钱打十五场官司吗?)。真是,打开天窗说瞎话的人叫法官!
维权的路在在共和国的土地上是多么的让人身心疲惫、艰难。在一个显失公正的法院判决面前,一个普通的公民就这样一步一步的给逼成上访者。
天理昭昭,维权迢迢;天理难容,当国家机器开动的时候,普通公民肉身只能是血肉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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