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厉二套房认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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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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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7 09:14: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iv><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大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房认定细节标准进行了规范。<br />  我们先来看看首套跟二套的房贷差别有多大?新规严格规定,购房者购买二次住房需首付五成,利率标准是1.1倍。打个比方:阿强准备购买的房子总价是60万。如果按照一次房贷就得付给银行三成首付,即是18万元;如果按照二次房贷就得付给银行五成首付,即是30万,贷款30万。很明显,比一套房子购买成本首付要高出12万。如果按20年的还款期限,二次房贷就要还54万左右,同等贷30万的情况下,一次房贷还款总额为48万。这样一对比整整多出了6万的利息。<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每10万元贷款就多出2万多的利息。看来不较劲还真不行!我们来看具体的通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1、 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毋庸置疑,这肯定属二套房贷。<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政策,这就是典型的认房又认贷。<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3、 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政策。这是防止某些具有侥幸心理的买房者钻漏洞!<br />  看来新出二套房认定标准还真是业内专家所说的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房贷政策。业内人士和市民认为,新政不仅打压了炒房客,也打压了改善性购房者。为什么说新政连普通购房者也一起打压了呢?主要表现在改善型住房基本被堵住了,比如原来拥有房改房、人均住房面积很少的这部分人群,想要改善型买房的需求都会被堵住。<br />&nbsp;&nbsp; 【鸿都代理商(协兴地产)刘海波:打个比方 比如以前住的是两房的 夫妻双方三口之家可以 父母亲的 有条件的可以接过来一起住 想住三房或者四房的话 这样会导致他原来的房产容易套牢 现在买第二套房 他的首付 国家新政的话它必须增到百分之五十 工薪阶层来说是相当困难的&nbsp; 还有就是说 自己在住一套 想买一套父母亲接到附近,按照这种工资的话现在出来也是属于第二套了 它贷款这方面也是存在很大的困扰】<br />&nbsp;&nbsp; 【梅州房产装饰网 叶晓城:有人会认为自己以前第一套卖出去了,就不算了,但是都算,只要你原来有房产证,都算二套】<br />  业内人士认为,新出台的二套房贷认定细节实际对购房者的中产阶级影响最大。<br />  【梅州房产装饰网 叶晓城:对于高端的人,真正有钱的人也没有什么影响,对于中端的人按揭形式买房的就影响很大大,成本压力和风险都会很大,包括以后交易的税率 他们的成本加起来远远会比接下来的重 可以操作的空间就比较小。】<br />  此外,通知还提到: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br />  这个政策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外地人,来梅州购房,无纳税或无社劳保的,算二套;有纳税或社劳保不满一年的,算二套;即使满一年又有纳税或社劳保,老家有过房子的,不管你卖了还是没卖,在这里买都算二套。因此,业内人士认为,严厉的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将会使梅州房地产市场成交骤然萎缩。详情请关注梅州电视台6月7日19:45播出的《事事关心》。</font><br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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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6-7 09:42:07 | 只看该作者
[:2-1:]
板凳
匿名  发表于 2010-6-7 15:22:20
<img src="http://www.mzsky.cc/editface/qq/qq_01.gif" />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0-6-7 16:14:22 | 只看该作者
狠得好!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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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0-6-7 16:55:16 | 只看该作者
   没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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