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称影院内吸烟拘留5天系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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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08:2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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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ArticleTit>公安部消防局称影院内吸烟拘留5天系误读</div>
<div id=ArticleCnt>
<p>  中广网北京9月26日消息(记者陆敏)从昨天(25日)下午开始,多家网站的显著位置转载了一条名为“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的新闻,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他表示在今年5月1号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中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最高处拘留 5天的处罚。而目前全国只有江苏省把商场和电影院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所以在江苏的商场影院内吸烟将一律被拘留5天,在全国范围并没有这样的说法。</p>
<p>  王沁林表示,为确保国庆消防安全,公安部消防局要求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其中明确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天。“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的说法可能是对上述举措的一种误读。因为,新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局的“六个一律”中并没有详细明确商场、电影院是不是法律中定义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我国大多数地区一般把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油漆厂等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p></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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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9-9-27 14:09:33 | 只看该作者
好在不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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