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最高检扩大行贿档案查询范围 威慑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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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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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12:14: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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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ArticleTit>最高检扩大行贿档案查询范围 威慑商业贿赂</div>
<div id=ArtFrom>&nbsp;2009年09月13日04:58   人民网-人民日报</div>
<div id=ArticleCnt>
<p>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p>
<p>  <strong>查询范围不再设限 </strong><strong>加大贿赂犯罪成本</strong></p>
<p>  中共中央2008年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p>
<p>  高检院根据中央部署要求,认真总结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认为取消行业领域限制的时机已经成熟。</p>
<p>  为此,高检院决定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和查询范围,取消原来仅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实行录入和查询的限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以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p>
<p>  <strong>数据不可删除或变更 </strong><strong>可作招投标必经程序</strong></p>
<p>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和应用,是具有司法监督属性的犯罪防范手段,所录入的行贿犯罪数据,是客观真实的记录,具有不可删除或变更性。检察机关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引领,使社会各个方面都能高度重视对不良信息的监测,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监管和及时纠正,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p>
<p>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应用广泛,可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为有关部门提供翔实可靠的实证,以利从上述环节防范、遏制贿赂犯罪。检察机关也将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定期分析贿赂犯罪的态势,加强犯罪预警。</p>
<p>  最近,中央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作为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在加大对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行为查处打击的同时,就是要注重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努力消除利用职权“吃工程”、谋私利的犯罪行为。</p>
<p>  <strong>重在威慑商业贿赂 </strong><strong>推进诚信体系建设</strong></p>
<p>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1月开展以来,进展显著,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p>
<p>  此次新规定对查询范围进行修改,是检察机关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体现出检察机关运用非刑罚手段,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实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同时,这一系统成本低,使行贿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客观上也是对守法经营者的弘扬和保护,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p>
<p>  此外,新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有更强警示作用,使之远离贿赂行为,廉洁从政。还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形成遏制和防范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贿赂犯罪的合力,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p></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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