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帮这个被四次关押的12岁小女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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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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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3:4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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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5-23 03:45:25 | 只看该作者
路过说一句:从吴富强08年7月5日在该县医院的放射科检验报告上,只能结论“心隔未见明显异常”。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胸部摄片只能反映心脏表象,是否真的存在心脏病变,仅仅依靠放射检查是非常片面的。检查心脏是否存在病变,可以借助心电图或者心脏造影检查。单纯凭借一次放射检查时固定程序化的“心隔未见明显异常”结论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虽然怀疑吴富强的真正死因,但是应该相信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结论,毕竟,这个世界任何人任何单位是不能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如果的确存在疑点,通过法律途径向检察机关申诉也是一个可取的办法。以讹传讹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也是广大网友应该嗤之以鼻的!
还想说一句,如果吴富强不是小偷,那么,他没有任何早起营生,为什么在凌晨四点多钟骑着三轮车拉着其他人被偷的东西在大街上游荡干吗?在寒冬腊月的四点多种早起锻炼,谁能相信?即使是锻炼,哪有骑着三轮车锻炼的?其他媒体反映说从他家搜出的好多赃物怎么解释?明眼人一看便知,吴富强就是一个惯偷!他是在又一次偷盗得手后遇见了顶着寒风巡逻的警察,心虚害怕盘查,所谓做贼心虚,玩命的跑,不想为了不劳而获赚取几个肮脏钱而丢了自己的小命。接下来,在富有讹人传统的涡阳小县,几个“聪明人”一撺动:“讹他!”于是,就有个别心理龌龊的小报“记者”违背职业道德挥动如椽大笔,颠倒黑白,只不过想从中分一杯羹罢了!甚至捏造事实煽动炒作,也只不过想借机让自己“臭”名远扬而已!卑鄙!可笑!无知!
同时希望广大网友在发帖时还是多思考一下,不要人云亦云、鹦鹉学舌,到头来真相大白之日,就是空落网友耻笑之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09-5-23 08:45:11 | 只看该作者
[:2-1:]  [:2-1:]  [:2-1:] 没有天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09-5-25 23:01:39 | 只看该作者

惊人的弥天大谎


        5月19日,<<安徽市场报》以整篇的内容报道了涡阳吴付强死亡事件。这篇报道以犀利的笔锋对

涡阳县公安局的民警进行无情的攻击,全国网络顿时争相转载,广为传播。涡阳警方与<<安徽市场报》

所报道的内容进行了争论。广大网民众说纷纭,褒贬不一,那么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样的呢?现姑且

不论,只对报道内容进行分析:
    一、对小女孩被关押的照片进行质询:网络上广为传播的小女孩的几张照片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

点拍摄到的,她分别以不同的姿势拍成照片,请问记者想过没有,如果被关押,能坐在院子里面随便摆

出各种姿势让人拍照吗?照片只能说明她在故意摆造型让人拍照,很显然是其家人故意安排这样做的。

照片里的民警为何发笑,是因为民警不知道他们拍照片为了什么,且没有加以阻拦,没有意识到是他们

在设置陷阱,用照片来迷惑广大网民,说小女孩被关押四天,杨红燕能否
说明是被以什么形式关押的?如果不能说明,其中的含义耐人寻味,请问记者这种照片也能使你相信?
    二、对吴付强的“晨练”进行质询:1月14日深夜(15日凌晨),正值寒冬腊月,夜深人静之时,何

人在此时晨练?无论哪儿,晨练的人们都在天似亮非亮之时锻炼到天亮,而吴付强却在深夜骑着别人家

的电瓶三轮车,拖着别人的东西进行“晨练”,涡阳警方有证据证明他在实施盗窃 ,但有什么证据证明

吴付强在晨练的说法呢?请问记者这种说法也能使你相信?
    三、对吴付强的伤情进行质询:盗窃分子在深夜进行盗窃时,都是谨小慎微,唯恐被人发现,而且

精神高度紧张,吴付强在深夜连续实施多起盗窃,可谓筋疲力尽,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有没有发生磕

碰的可能呢?有什么证据证明吴付强的伤情就是民警造成的呢?只凭主观臆断猜想就能作为证据吗?就

能正确判断他伤情的来源吗?就没有其他可能吗?
    四、对民警滥用职权的质询: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盗窃分子如果不追,那是失职

,追小偷时出现意外就被称之为滥用职权,请问记者民警发现犯罪时,应当怎样做呢?这种情况发生时

怎么能预防犯罪分子不发生意外情况?是不是民警追犯罪分子就是滥用职权?是不是在追犯罪分子的同

时还需要高喊“你是否有病?会不会发生意外?”
    五、对吴付强的死亡与民警因果关系的质询: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如果不履行职务,当然就

不会发生这类事件,民警不打击犯罪,那么国家设立警察机关的意义何在呢?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是不是在服务群众的同时,也应该向犯罪分子说一声:“你辛苦了,我来帮助你好不好?”

这样才不叫滥用职权,才称得上和谐社会?
    六、对杨红燕提供日记的真实性进行质询,杨红燕在日记中写到民警一下涌进她家里,推走她的电

瓶车,摩托车。民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嫌的物品进行扣押,涡阳警方在认定她家院子里的电瓶

车,三轮车是当夜被盗的赃物时(分别有失主)对物品的扣押,这些物品怎么就成她家的东西了?警察

发现吴付强盗窃当晚连续对三家成功实施盗窃,没发现的时候,谁又能说清楚他盗窃过多少人家呢?是

不是她丈夫盗窃来的物品,她比较习惯的称之为自己的东西?是不是有一个家庭妇女有记日记的习惯?

还是就有记者公布的这一篇的日记????????????????
    七、对报道时间进行质询:1月14日发生的事件,时隔四个余月,记者为何在涡阳县委妥善处置吴付

强事件(对其家属救济48000元)后,才对此事进行报道,这其中是否有什么关系呢?
    八、吴付强因盗窃曾被拘留和劳教过,涡阳警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这足以说明吴付强是个惯犯。

以上分析内容,足以显示这篇报道是未经调查,片面强调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如何遭到警方欺凌的失实报

道,用攻击涡阳警方的方法,来达到欺骗网民,颠倒黑白,保护犯罪的险恶用心,这是一个弥天大谎。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5-25 23:02:16 | 只看该作者
真相!真相!!!

2009年1月14日凌晨4时30分,涡阳县公安局巡防大队二中队民警苗*、康*、刘*在城区执行夜间巡逻期间,在巡逻到淮中大道与站前路交叉口时,发现一男子(吴付强)骑电三轮自东向西去,三轮上有大货车轮胎等物品,形迹十分可疑。民警立即调转车头准备盘查时,吴付强也掉转车头向北逃跑。苗*、康*、刘*三人下车追赶,边追边亮明身份,“站住,警察”。吴付强见民警一直紧追不放,弃车逃跑。苗*继续追喊,并逐渐接近吴付强。吴付强边跑边掏东西(事后发现是一把匕首),苗*追上并抱住吴付强,二人同时倒地,苗*趴在吴付强身上,控制住吴付强,并喊刘*、康*赶快过来。吴付强极力反抗,康*赶来后,抱住吴付强的腿,脱吴付强的鞋,准备用鞋带捆手。这时,民警发现吴付强喘粗气,嘴里发出“呕呕”声,就立即停止对其控制。并对吴付强进行施救。4时43分——4时45分,刘杰多次用手机拨打120、110求救,同时立即将事件向大队领导及县局领导报告,公安局随即又向检察院领导通报事件。5分钟后 “120”医护人员赶到,经初步检查认为吴付强已死亡,并迅速送至涡阳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无效,最终确定死亡。
2009年元月14日上午,涡阳县检察院法医及反渎局工作人员按院领导安排到县医院对死者进行初步检查,经查:死者吴付强体表及头部无外伤,四肢无骨折,为进一步查清死亡原因,根据死者家属要求,涡阳县检察院取得吴付强家属委托代理律师蒋庆峰同意后,于2009年2月19日,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吴付强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鉴定结论为:吴付强系心肌存在一定病变的基础上引起心源性死亡。
案发后,涡阳县公安局官路口派出所及时对吴付强身份进行调查,通过多方走访,证实死者系吴付强,曾用名吴金锋,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12月13日生人,身份证号码34212419761213173x,户籍地闸北镇大吴行政村。现住城关镇官路口居委会谢庄,无职业。
同时,对其所携带物品的来源进行核查。经查,吴付强所携带的轮胎、电机、油及是居民蔡*和马*两家被盗物品,吴付强所骑的电瓶三轮车系官路口谢庄居民武相礼于14日凌晨被盗。15下午,官路口派出所又在吴付强家中搜查出电瓶三轮车一辆、电瓶二轮车一辆等被盗物品。经查证,14日当晚吴付强共实施入室盗窃3起,总案值7200多元。
又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吴付强于2002年10月30日因偷窃被行政拘留15天,2005年9月2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
涡阳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苗*、康*、刘*在夜间巡逻期间发现盗窃犯罪嫌疑人吴付强,吴付强为躲避盘查而逃跑,民警在追撵及控制过程中,吴付强突然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其心肌存在一定病变基础上引起心源性死亡。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及《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苗*、康*、刘*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没有发现有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30日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不予立案。
在查实死者身份后,涡阳县公安局于1月15日将事件发生经过和死者死亡过程通知其家属杨慧珍(别名杨红燕)。
2009年1月16日上午9时许,官路口派出所在正常办公期间,杨慧珍带领20余人哭骂着,强行进入二楼办公区域。正在二楼办公的派出所指导员王*从办公室出来将其带到会议室问其究竟,杨慧珍等人便围着王*,抓住王*衣领,又吵又闹,不听劝解,并将会议室的桌椅掀翻。
值班人员见此情况立即拨打“110”求助。“110”出警民警赶到后,为不影响派出所正常办公,将杨慧珍等人依法带离现场至城东派出所,并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调查情况并进行批评教育和安抚劝慰,涡阳县检察院调查中没有发现官路口派出所民警对杨慧珍等非法羁押及殴打的行为。
4月13日上午8时许,杨慧珍、吴从元等人又带着其家人及其女儿吴*(12岁)穿着孝服、手举牌子的在县委、县政府大门口喊冤叫屈,引来数百名围观群众,致使政府大门不能打开,造成多名工作人员无法进入办公场所,严重扰乱办公秩序长达1小时之久。带至南关派出所后,杨慧珍唆使其未成年的女儿吴*躺在派出所院内哭闹,经民警多次劝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涡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吴从元、杨慧珍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考虑到其家庭变故及有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况未执行)。涡阳县检察院在调查中,没有发现公安机关非法关押吴付强的女儿吴*的事实。吴付强家人多次申诉材料中,从未涉及吴*被公安机关四次关押的申诉。
死者家庭虽多次无理上访、闹访,县委、县政府仍安排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安抚工作。考虑到死者家庭困难、女儿年幼,4月24日,涡阳县信访局给予吴付强的家人48000元,用于家庭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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