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谭英万)一年多前,来自四川的木工罗刚在工地干活仅仅一个星期就受了工伤。在计算相关工伤待遇时,围绕其受伤前月均工资,用人单位和罗刚本人争议不休。日前,一审法院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劳动者工资为由,采信了罗刚的工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赔偿16.7万元。
2019年6月20日,罗刚入职广州一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后被派到深圳大地科技工业园项目部做木工。6月28日,上班刚一个星期的罗刚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6月28日至12月14日。
今年1月6日,罗刚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未果。无奈之下,他从公司处离职,并向深圳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6万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记者了解到,罗刚入职时,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深圳市社保局在罗刚受伤后及时向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0万余元。工伤待遇暂按2018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发。而罗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然而,围绕罗刚的工资标准,双方的观点却大相径庭。
罗刚主张,其受伤前每月上班26天,每天工作11小时,每日工资按每平方米32元至36元计件。每月平均工资约1.2万元。公司辩称,罗刚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是8500元。
双方确认有工资表,并经罗刚签名确认。但公司未能提供工资支付表等凭证证明罗刚的工资情况。仲裁据此认定,公司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采信罗刚的主张,认定罗刚的月薪为1.2万元。罗刚的三项仲裁请求全获支持。
公司不服,起诉至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司诉称,因罗刚入职仅一周即发生工伤,因此无法提供罗刚在单位领取过整月工资的会计凭证。但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罗刚工资待遇为包月工资4500元。公司仅需支付罗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5万元,律师费1875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简易劳动合同书显示,双方约定以每平方米32元向罗刚支付计件工资,但未提及包月工资4500元。罗刚在答辩时补充称,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基数是9309元/月,这充分说明自己的月工资不是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公司不能提供工资支付表等证据证明罗刚的工资情况,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此外,根据罗刚的木工岗位,结合深圳市该行业收入标准,罗刚主张的1.2万元显然比公司主张的4500元更接近。综上,法院采信罗刚的主张,判定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2万元。
2020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罗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万元(扣除借支的1.1万元生活费后为8.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6万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来源:南方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