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遇“职场PUA” 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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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4 13:21: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8-5 19:59 编辑

员工遭遇“职场PUA” 该如何维权?
法官:首选是主动离职,若被侵权应收集证据依法索赔
员工遭遇“职场PUA”

     什么是“职场PUA”?它是指发生在职场中的精神控制现象,是上司通过一系列的精神控制方法使下属丧失自我,最终对上司唯命是从。在这里,上司说得最多的话是:“现在外面环境有多差,你知道吗?离开这里,就你这样的,估计也找不到工作。”“公司安排你来加这个班,还不都是因为看重你,要锻炼你,别人想要这机会还没有呢。”“你这样的学历长相,要不是着急用人,我们公司根本不会要,你既然能进来,就得好好表现!”如此等等。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柴莹洁介绍,一家大型招聘网站近日调研发现,有63.6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经历过“职场PUA”。那么,“职场PUA”的常见套路有哪些?遭遇“职场PUA”时该怎么办?以下2个真实案例反映出用人单位常用的套路,同时给了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
套路一

    美化压榨

    服务员李某入职一家餐饮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10时至22时。李某在职期间除完成服务员的本职工作外,经常在下班后被经理以锻炼新人的名义指派去打扫厨房及卫生间,经常工作至凌晨才能下班。休息日也是这样,经理不断给李某发微信或打电话,要求他回店里帮忙。

    工作满一年后,李某多次向公司申请休年假回家探亲,而经理总是以工作太忙、李某是餐厅不可或缺的骨干为由,让他等待经营淡季来临时再休年假,公司也会尽量予以安排。

    如此一来,时间长了,李某最终因不堪重负,不得不以公司拖欠加班费、未休年假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与仲裁裁决一样的判决结果。

    对于本案,柴莹洁法官表示,《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都有严格的规定,并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充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其中,《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延长工时的报酬,《劳动法》第44条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套路二

    人格贬损+无故调岗

    王某多次在工作例会及其他公众场合被公司总经理赵某批评工作能力低下,不会处理同事关系,并授意公司其他员工孤立王某。然而,赵某又总是在私下对王某说,公司这样做都是为了他,让他经受历练和考验,以便将来委以重任。

    后来,公司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岗位从市场部经理调整为前台及保洁人员。王某多次向公司申诉,赵某仍以王某缺乏历练,需要多感受一些经历为托辞搪塞敷衍。

    王某不堪重负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而公司以王某系主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也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对于王某的经历,柴莹洁法官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本法第35条则规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因此,即使是公司领导,也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岗位。

    法官提示

    遭遇“职场PUA” 可主动离职

    柴莹洁法官表示,从外在表现看,“职场PUA”最常用的手段是上司通过言语或行为对劳动者人格及尊严进行贬损和打压,如在公共场合对于劳动者的人格进行贬低,要求未完成销售任务的人员互扇耳光,要求出现过失的劳动者当众下跪道歉等等。其另外一个特点是交付给员工超出工作范围或超出正常负荷的工作内容,在员工休息休假时仍要求员工“随时待命”并完成工作任务。不过,用人单位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对劳动者来说都是侵犯其个人合法权利的。

    柴莹洁法官说,为避免陷入“职场PUA”,劳动者在入职前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如实告知。《劳动合同法》第8条对劳动者的该项权利进行了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他情况。依据该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自己的岗位内容,工作职责,尤其是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的相关情况。

    对于已经遭遇“职场PUA”的劳动者,柴莹洁认为,劳动者首选的维权方式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无论用人单位提出什么条件都不能阻碍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如果用人单位此时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继续劳动,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另外,遭遇“职场PUA”的劳动者需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对于上司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及要求加班工作的事实妥善取证,以便通过法律程序向其索赔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作者:李婧,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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