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劳动者权益 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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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4 17:2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6-4 17:29 编辑

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诞生,1260个条款回应民生关切,涉及各行各业
民法典对劳动者权益 带来哪些影响?

作者:全媒体记者 叶灿辉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出台,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每个人的每项权利在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那么,民法典中有哪些条款与劳动权益有关呢?这些条款一旦施行,会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影响吗?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几位工会律师团律师,对民法典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

    用人单位的奇葩体罚将受限

    【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解读】

    近年来,“员工未完成业绩要打耳光”“跪地爬”“裸体跑”等新闻屡见不鲜,这实际上是对人格权的侵犯。

    惠州市总工会律师团律师、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练汉忠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的“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是兜底条款,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精神的落实,也是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兜底劳动权利的细化。因此,此条款施行后,人格权将能得到更全面、更到位的保护。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有助于解决欠薪问题

    【条款】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

    湛江市总工会律师团律师、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卫理认为,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订了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产生了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的,适用于本条款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

    【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

    广州市从化区总工会律师团律师、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涛认为,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即雇员来说,首先,如果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了其他人损害的,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雇主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责。如雇员因提供劳务行为自身受到损害的,双方根据各自过错分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雇员应该对自身行为负起更多的责任。

    其次,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雇员遇到第三人侵权,如果能找到侵权人,则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则雇主依据公平原则补偿,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员权益。
    被派遣员工因工侵权 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

    罗卫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作了修改,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直接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承担员工职务侵权的责任后,向在职务侵权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的权利。

    罗卫理提醒,民法典本条立法的本意旨在用人单位不能为所有的员工职务侵权买单,告诫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能肆意妄为,否则最终应由员工自己买单。

    用人单位有防范“性骚扰”义务

    【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解读】

    练汉忠表示,此条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赋予了“性骚扰”受害者依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实际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这也说明,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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