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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1:3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辞退试用期怀孕女工 扣发产假工资
侵犯孕产期女职工劳动权益 法院:统统判赔!

作者:全媒体记者 许接英 通讯员 王君 杨超

    辞退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扣发产假工资……法院统统判赔!近日,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了用人单位侵犯孕产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三个典型案例。

    辞退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不行!

    知识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王女士于2018年11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内,王女士怀孕。公司以王女士缺少工作日志,以及考核意见“王女士的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尚需改进”为由,认定王女士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劳动仲裁后仍不服,起诉到南沙区人民法院。

    法院:王女士缺少数篇工作日志,并未达到公司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对王女士的考核意见只是工作需要改进,并不能断定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公司自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加班工资。

    扣发产假工资?不行!

    知识点:用人单位擅自改变工资发放方式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彭女士于2017年11月入职广州某公司,与公司协商好转正后每月工资为5000元。2018年10月,彭女士开始休产假,公司单方面决定在彭女士休产假期间,每月发放工资3000元,等彭女士产假结束上班后,每月给她补发2000元。2019年10月21日,彭女士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经劳动仲裁后又起诉至南沙法院。

    法院:公司除了部分产假工资未发放给彭女士外,还采取产假期间发放3000元、产假后补发2000元的方式发放工资,未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这种擅自改变工资发放方式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彭女士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补发彭女士产假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扣除生育津贴高于劳动者原工资的差额?不行!

    知识点: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案例:安女士多年在广州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休产假时,社保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超出了安女士的产假工资,但公司并未将超过部分支付给安女士。为此,安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要求该公司补足生育津贴。该公司不服,起诉至南沙区人民法院。

    该公司认为,安女士是在2014年休产假,当时适用的法规依据是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该规定并未要求用人单位需要将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超出本人工资部分的差额支付给员工,仅要求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因此公司无需支付安女士生育津贴差额。

    法院:虽然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未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但生育津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劳动者的,该公司未将生育津贴超出产假工资的部分给安女士,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该公司返还安女士生育津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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