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或因事需要请假,获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但如果职工休病假却拿不出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或是虚构病情而休假,那么可能要承担责任了。
案情:
获批病假被追赔工资
2015年11月1日,吴某入职上海某投资公司,担任投资助理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和津贴均按实际出勤情况计算。
2017年11月1日起的3个月间,吴某以腰椎、腿部、足部患病,无法行动需要住院治疗为由,多次向公司申请休病假。公司虽未收到病情证明单及医院病史等就医材料,但出于对员工的信任,仍然予以审批通过,并发放相应的病假工资。
2018年2月26日,吴某以身体原因申请离职,双方于3月16日完成工作交接及退工手续。
2018年6月,公司在整理档案时发现,吴某请病假时并未按规定附上就医材料,也未于事后补正,于是发函要求吴某来公司说明情况。双方沟通无果后,公司于8月27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判令吴某返还其未出勤期间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劳动纪律来看,办理请假手续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现吴某称自己系病假,按规定应提交医疗部门出具的其确需停工治疗的依据,不能提供的,该期间不能享受相应病假待遇。
但此事件中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吴某返还用人单位扣去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的未出勤期间工资。
说法:
若存在欺骗要返还病假工资
律师唐毅认为,本案是一起员工虚构患病事实,领取病假待遇引起的争议。
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待遇。但是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因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病假申请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对合法有据的病假理应批准,保障劳动者正常休病假的权利。
但在本案中,吴某既没有提交病情证明单,也拿不出任何病史材料或其他就诊证明,却虚构自己生病住院,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病假待遇的行为,并不是在“请病假”,而是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受到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吴某返还其基于被欺诈而误发的病假工资合理合法。
那么具体应当返还多少呢?对此法院也进行了一定的权衡。
用人单位未依法对吴某的病假尽审核义务,所以需要在此次事件中负一定的责任。吴某的工资中包含了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因这部分工资已缴入社保基金账户,并非能依照吴某意愿处分,无法直接返还,所以判令由用人单位承担非常合理。(邵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