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1-5 12:30 编辑
正所谓“人无信不立”,诚信,乃立身之本。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就难以在社会上立足,更有甚者,则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平远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同为平远人的陈某与林某曾于2019年1月15号订立《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写明了卖方林某转让位于某花园8栋1101给陈某。后陈某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林某转让了20万元定金。且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的60天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在约定的期限将要到期时,林某仍然没有任何行动,在多次催告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在微信表示:你去起诉吧。陈某遂将林某告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让林某支付双倍定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双倍定金。本案中林某至今仍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已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根据调查涉案房屋在2019年3月25号被广东省龙岗区人民法院查封。林某迟迟未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据此,平远法院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被告林某需向原告陈某支付双倍的定金赔偿40万元。
(卢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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