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不再大家“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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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6 13:11:1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2-26 14:18 编辑

高空抛物不再大家“背锅”

来源:新民晚报
高空抛物不再大家“背锅”

  清晨,出门上班的业主下楼发现,自家车窗碎成雪花,肇事花盆也已粉碎。小区监控夜视功能差,无法锁定花盆出自谁家。


  难道,高空抛物就这么成了无头案?未必。


  这几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正在进行,首次以“完成版”亮相的民法典草案备受关注。当高空抛物“砸”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民法典如何四两拨千斤?


  翻看近20年的社会新闻,无论“高空抛物”,还是它的近亲“高空坠物”,不绝于耳。一次次从天而降的危险物,拖鞋、花盆、酒瓶、钥匙,甚至垃圾……无不来自高楼。自上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产权房成为业主,居住形态改变,居住条件改善,人住进了高楼,但人的观念、素质未必同步走高。如此不匹配,一定会为社会治理带来新问题。


  民法典,是权利宣言,面对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岂能容忍它逍遥法外。可以看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已做禁止性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这表明,禁止高空抛物,是法律底线坚决不允许。之所以严禁,是因为高空抛物危害之烈超出通常想象。在一个消防实验现场,不同物品分别从15米五层楼高处自由落体,目标是3-5毫米厚的钢化玻璃,会怎样?结果,50克塑料玩具小汽车落下,钢化玻璃完好,小汽车四分五裂;70余克钥匙,钢化玻璃依然完好;一罐约330克的可乐落下,罐体分裂,液体飞溅,钢化玻璃碎成颗粒;一包250克重的衣服落下,钢化玻璃四分五裂。实验结果,令人震惊。


  危害如此之烈,就该立法严禁。只不过,很多时候,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认定,不容易。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此规定,虽然保护受害者权利,但大家一起“背锅”却难免让无辜者被“连坐”。


  不同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做出新的制度安排。假如一幢楼发生高空抛物,按照新的制度安排,可分“三步走”:第一,查清责任人;第二,找不到责任人,全楼的人负责补偿,除非证明自己未侵权;第三,侵权责任人事后被找到,楼里被“连坐”的人可以向真正的侵权责任人追偿。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发生,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步走”,不放过侵权责任人,也不冤枉无辜。面对高空抛物,较之10年前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制度设计无疑更公道、更先进。高空抛物,不再大家“背锅”,是因为互联网时代科技迅猛发展,尤其刑侦手段不断进步,查明实际抛掷人并非不可能。


  比如,即便小区监控“夜盲”,看看那碎了一地的车窗玻璃,辨析碎裂程度、花盆重量,倒推坠落高度,锁定可疑目标,就技术而言不算难题,关键在于查不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让有关机关承担先行调查职责,有效避免或减少不作为,以便查清真正责任人。同时,规定事后追偿制度,有助于弥补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不正当性,一时“背锅”受委屈也能补救,最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高空抛物“砸”进民法典,新的制度设计,折射出当下以及未来社会治理呈现的新图景——互联网时代,技术支撑起的安全与秩序。在申城智慧社区试点中,火眼金睛“不夜盲”的探头,也已有效遏制高空抛物。


  有理由相信,当5G问世,当民法典问世,一个更好的时代,来了,高空抛物,也终将不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魔头;科技与法治,之于普通人,最可感知的意义莫过于——安全得以保障,公平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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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6 13:18: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2-26 13:25 编辑

好消息!高空抛物,一查到底!邻居不再一起背锅!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草案中一个突出问题,此次三审再次引发关注。

       亮点1:增加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无论是有意还是失手,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2:  增加公安要先调查的职责,能有效避免或减少有关机关的不作为,有助于查清真正的责任人,楼上楼下不再一起背锅,如今高科技,查不到?

       禁止性规定表明法律态度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审稿增加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表明了令行禁止的态度,成为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

      “无论是有意还是失手,都坚决不允许,这不是一般的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常委会委员的共识。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介绍,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现实中,很多人不知道不能高空抛物,也不知道它所带来的危害,所以三审稿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呼吁,必须加大宣传力度。

      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现实中,很多时候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认定,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虽然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但也使无辜者受到牵连。
   
       此次三审稿规定:

       “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葛友山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刑侦手段的不断进步,查明实际抛掷人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关机关怠于履行调查职责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报案后,以无法查找实际抛掷人为由,鼓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正因为如此,三审稿让有关机关承担先行调查职责,能有效避免或减少有关机关的不作为,有助于查清真正的责任人。同时,三审稿又规定了事后追偿制度,这有助于弥补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不正当性,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惩治高空抛物应综合施策

      对于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三审稿回答:有。

      三审稿规定: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

        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下齐下,共同发力。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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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6 13:28: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2-26 13:31 编辑

大家丨高空抛物入刑后,我们能免于无端背锅吗
汉阳某市民被高空抛物砸中右脑,因无法找到肇事者,全楼居民共同赔偿36万多元。

撰文/刘远举

       11月29日,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后,上海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高空抛物不再大家“背锅”

       在《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致损在民事领域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领域,入刑的案件也有,但定罪量刑上尚存在一定分歧。本次《意见》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的出台,一方面加大了高空抛物的刑事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明确将“高空抛物”认定为一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为今后这一类案件在刑事领域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如果说,“入刑”是通过提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我觉得,不妨以此为契机,完善违法必究,提高侦察力度,从而,避免在高空抛物赔偿中,冤枉同楼的好人。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越来越扩张,由于土地制度等诸多原因,中国的高楼特别多,随之而来的就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惨剧时常发生。很多人放任这个危险,故意高空抛物,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发现,可以逃过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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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6 13:33: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2-26 13:37 编辑

高空抛物不再大家“背锅”

      事实也是如此,某种程度上,正因为大量的高空抛物找不到真凶,《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所以,一旦找不到人,就是整个楼,有可能扔垃圾砸伤人的楼层一起分担责任。2014年,汉阳某小区,发生市民被高空抛下的水泥块砸中右半脑的悲剧。在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法院判一栋楼的89户居民共同赔偿36万多元。

      高空抛物入刑,没砸中,找到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砸中了,没找到人,整栋楼的人赔。这两种局面并存,似乎不符合朴素的直觉。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在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所有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虽然一定会有无辜者受到牵连,的确有损害公平,但总比让受害者自行承担更加公平。所以,这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使受害者能得到补偿,在达不到绝对公平的情况下,退而求此次,用小的不公平,避免更大的不公平,这是合理的。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讲究的是"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超越合理怀疑”,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民事上,大多讲的是概率高低,概率足够,就可以认为是公平合理。但这仅仅是对案件判决的原则性依据,并不是放弃刑侦的理由。

      最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逃过了刑事责任,但却没逃过巨额民事赔偿。但是,如果美国警方,仅仅派两个警察到现场,就宣布找不到证据,然后转为民事案件,显然,这不能让公众满意。而且,与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的转化,责任都指向同一人不同,这种转化,由真凶转而指向了包含真凶在内的其他无辜的人。基本上,除非住别墅,每个住小区高层的人,都会遇到这种安坐家中,无端背锅的事。

      高空抛物,并不直接导致居民冤枉公摊赔偿,这中间有一个逻辑环节,那就是:警方未能找到高空抛物者。这才是造成了居民共同赔偿的直接原因。只要不装外宾,就会知道,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往往正是因为有这个法律兜底,受害者因为有兜底赔偿,不去要求查。警方很可能也因为有兜底,不努力去查,最后,坏人侥幸、好人冤枉。如果仅仅只是派两个警察,小区转一圈,看看监控,就宣布找不到人,让受害者自己起诉,反正有整栋楼的人赔钱。显然,这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所以,这种朴素的觉得不合理的直觉也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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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6 13:38: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2-26 13:40 编辑

      共摊赔偿,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办法,仍然会冤枉很多人。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未侵权,就可免除共同责任。法院在判决前,也应该尽可能证明“不可能侵权情况”,尽量排出无辜人。

      最近《民法典》草案三审稿,也拟对诸如此类的社会热点问题作出规定,像这种“高空抛物”全楼买单的责任划分方式有望调整。在追究全楼的责任之前增加了一个前置程序——有关机关应依法调查,尽可能查清责任人,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要求全楼买单。

      那么,如何理解这个“尽可能”?
高空抛物不再大家“背锅”

      小区都有摄像头,小区进出,都有监控,警方可排查那一栋的住户,哪些人当时在家,进入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几户人家进行现场勘验。摄像头、小区人员在家情况的排查。高空抛物的东西,上面多多少少都有线索,在现代刑侦技术、网络技术的火眼金睛之下,其实很难遁形。如果是带有生产日期的瓶子,可以查近期购物记录,最近有一起高空抛物的那件,正是酸奶瓶,如果是按日送的酸奶瓶,或者带有生产日期的,都可以根据购物记录排查。此外,物品上的指纹提取、DNA,可以提取对比。

      比如上一次南京高空抛物,孩子被砸中的地方离垃圾收集点仅仅不到20米的距离,如果是被垃圾所砸。那么,垃圾是一个线索的富矿。有收据、票据、外卖单、外卖食物、甚至含有人体细胞的吸管、一次性餐具。有了垃圾提供的线索,再结合其他线索就可确定真凶,比如,当天该小区的外卖记录,可以提取相关人士的DNA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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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6 13:41: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2-26 13:43 编辑

      但这样做,也有不少障碍。障碍首先源于法律。
      
      “高空抛物”虽然也有规定入刑的情况,但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该法属于民事法律,民事纠纷中国家权力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参与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要靠权利人自己,比如受害者,被冤枉的同楼住户。但权利人是没有权力去采集楼内居民的DNA、指纹等生物信息的。所以,如果坠物事件并非刑事案件,几乎不可能采用此手段。

      现在“高空抛物入刑”,虽然只是增加了一种情况,但这也是一个契机,意味着在追究责任上,警方更不能缺位,应拿出调查大案、要案的力度来查此类造成实际伤害的案件。
高空抛物不再大家“背锅”
      
      不过,法律障碍之外,还存在现实的障碍,那就是成本。

      一栋20层楼的房子,5楼以上的都算有嫌疑,每层楼两户人家,每家3个人,就需要排查90个人当时在那里,如果再加上DNA、指纹、近期购买记录,所需的工作量、成本肯定不小,但是,正如杀人案件的侦破不能讲成本一样,高空抛物,如果是刑事案件,自然不能从成本角度去考虑是否值得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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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6 13:43: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2-26 13:46 编辑

      这类案件,社会影响大,牵涉到众人的公平,找到真凶,既是伸张正义,也具有良好得社会效应。给那些被冤枉的居民以公平,惩罚了高空抛物的人。从社会影响来说,只有找到真的肇事者,才能警醒更多的人。法律之所以形成威慑,不在于法律的严苛,而在于法律的违法必究。

      所以,在居民共摊与警方找人两个环节之间,应该有一种对抗性的关系,即:在大家一起分担之前,警方还是应该完成一定的刑侦程序。这个过程,在不影响侦察的情况下,应该对承担着赔偿责任的整栋楼的居民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居民也可以提出质疑,警方在未经过某些程序之前,不能转为民事上的注定冤枉人的公摊赔偿。

      逻辑到此,还没有完。

       刑侦的成本,出自一地财政,本质上,是一地之公民,共同承担寻找凶手的费用。从道义上看,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是基本的社会契约。但生活总是现实的,法律与政治也是,如果这个费用极大,甚至远远超过了赔偿的费用,或者,警方不愿意去做这事,稀里糊涂在这个环节省下了钱。那么,这个钱是不是应该用来赔偿受害者呢。这是合乎逻辑的,这也意味着,免除了同一栋楼居民的责任,而改由地方财政,也即全市人民来负责。相对来说,这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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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6 13:49: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2-26 13:57 编辑

保障“头顶安全”,“高空抛物”是如何一步步写入民法典草案的?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整体亮相。草案共7编,1260条。其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高空抛坠物等内容进一步作了完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从各地发生多起高空抛物事件遭遇索赔难,到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高空坠物事件所需承担的责任,再到民法典草案中完善高空抛物相关内容。“高空抛物”如何处理的问题,从一个现实难题,变成了惊动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大事。“现在这个规定比较合理。”12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适用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补正。


高空抛物不再大家“背锅”

      案例:


      66岁卜先生因高空坠物致死


      法院判决81户业主共同担责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有些案件中,由于没有找到肇事者,数十位业主被判共同担责。


      据媒体报道,2017年12月29日,“芜湖高空坠物致死人案”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81户133名被告按户各付给死者家属补偿款4395多元,福田物业赔偿15.2万余元,共计508671元。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先生在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附近门店新买了一部手机,正当卜先生骑电动车经过伊顿公馆小区28号楼附近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导致后脑流血不止。事后经120医护人员检查,卜先生不幸当场死亡。


      此后,警方对事件进行了调查,花费数月时间逐户调查,并张贴了悬赏公告,但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线索,也无法认定肇事者到底是谁。


      卜先生的亲属决定通过诉讼维权,将小区物业、小区开发商以及96户居民共计176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民事补偿。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排除了15户不承担责任。


      看到媒体报道后,有网友对法院的判决不解,“查不出肇事者住户,就让整栋楼无辜居民赔偿?”但这一结果,又恰恰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据悉,《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变化:


      最高法专门出台司法解释


      最大限度查找直接侵权人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法对近3年多来的涉高空抛物、坠物的1000多件案件筛选出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研判,在今年11月14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当时介绍,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


      “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准确适用侵权责任,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第12条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依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他责任人享有相应的追偿权。


      《意见》还强调,要严厉惩治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该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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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6 13:56:04 | 只看该作者
     立法:


      建筑物管理人


      明确为物业服务企业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撰情况的汇报。其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拟对“高空抛物”规定进行完善。


      此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已经经过3次审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中,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曾公开表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我国现行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做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难点主要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查明责任人之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执法。另外,还要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提高公民的素质,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情况的发生。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此前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而在之前的审议中,有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明确“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专家解读立法保障 高空抛物不再大家一起“背锅”“现在这个规定比较合理。”杨立新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此次草案中关于高空抛坠物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原来87条写得太简单,查不清责任。”杨立新分析,坠落物主要是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对抛掷物,物业装好摄像头,也能管得住。


      所以,就给他们加重了责任。物业管得好,这类事情就会减少很多。杨立新解释,草案中还涉及到多方配合的问题。发生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公安机关要积极去查,弄清谁是加害人,搞准相关的个人责任,就不用大家一起“背锅”。若最后实在没招了,才要大家一起担责。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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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6 14:0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2-26 14:16 编辑

委员:高空抛物“大家共同背锅” 不符合正义要求
新京报

高空抛物不再大家“背锅”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认定,采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设计,暂未修改。12月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田红旗、刘季幸、信春鹰、周光权、贺一诚、王超英、孙宪忠、丛斌、乌日图、殷一璀等10位委员均提出,现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条款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度较大,建议作出修改。

      刘季幸表示,“高层建筑物上面有东西掉下来或者扔下来,把行人砸伤了,有的后果还很严重,但是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最后让这座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个人认为,这个立法的意图是好的,就是终究要有人出来承担责任,不能砸了人没有人负责,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这个立法也符合公平的要求,大家共同承担。但是,我觉得不符合正义要求。”

      “条文中讲的是,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赔偿,这个不符合正义要求。”刘季幸认为,“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从形式逻辑角度讲,‘自证其无’是很难的。那么在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得和大家出来共同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作出这样的判决后,往往也很难执行,因为绝大多数人完全没有责任。”

      信春鹰也表示,制定侵权责任法时,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就有争论。“学理上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有过错者承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一定有过错,但是不能证明你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共同对一个法律结果负责。比如从15楼扔下一个东西砸了下面一个人,如果不能够确定是哪一个房间扔下来的,根据现在这条规定,15楼的这一层楼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信春鹰提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有一些问题。“一是很难操作,在多数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很难执行,反而造成很多纠纷。二是造成实质不公平。本来是一个人的侵权行为,现在让多人共同补偿。三是对真正的加害人造成了放纵的后果。加害人自己不出来承担,或者查不到,那就大家共同背锅。有些被判承担民事补偿的人说这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因为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你再怎么冤,也得共同承担责任。现在编纂民法典,是把这个规定进一步更合理化的机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最早是德国民法上的规定,原来是债权的概念,后来延伸到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里适用不科学。”

      信春鹰建议,“如果实在找不到责任人,应该由管理者承担责任,或者由所有者承担责任。最后的救济渠道也可以考虑社会救助或者社会捐助来解决这类问题。”

      “高空抛物,通常是有人故意抛的,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就是风大,把上面的一个牌子刮下来了,事后也找不到责任人,有的本来就安装得不牢靠,所以,东西是故意抛下来的还是自己飘下来的完全查不清,最后也要强行落实责任人,这样不太合理。”周光权表示,“对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删除这条。二是实践中也有最后判物业公司赔的判决,物业公司也认为自己多少有点监管责任,最后也把这个钱赔了。”

      周光权提出,“因此,能否考虑把第一责任落到物业头上,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巡视的责任、管理的责任,总是有一些责任,它不能说完全没责任,就只管收物业费,这个小区的事和它无关,这是讲不通的。所以,希望能有多种解决方案,物业公司有过错,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物业公司一点过错都没有,社会救助和保险能否解决?这个问题要解决,但是要分层次解决,不能一揽子把没有过错的住这个单元的人全部拿来承担责任,这样会导致新的不公平,被害人可能只有一个人,最后导致几十号人不满,这个事是没有处理好的,也不符合一般的理念。”

      “高空抛物的问题,我希望这次能够切实解决了”,孙宪忠说,现行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责任条款,“法学界肯定的人是非常非常少的。有些人辩解要证明你自己没有责任就行了,但是问题是一个人没有做的事情怎么证明? 2000年前的罗马法就提出法律不得强制自证其无。而且一个人受了伤把整个楼的人都连带进去,确实是有很大问题。”

      丛斌建议草案删除高空抛物责任条款,“我个人意见这条不能这么写,最好去掉。我们可以推理,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样棘手的案子核心问题是不好查找责任人。高空坠落物如果是固定或摆放在建筑物某一部位的物坠落是可以查找到责任人的。如果有人故意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查找是有一定难度的。我们可以做个逻辑推理,抛物行为是非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会构成犯罪,对这样的加害行为人的查找,理应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如果不能查找,应该是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对受害人的救济责任,不能把这个责任分解到无辜的住户。”

       王超英则提出,高空抛物责任条款可以修改完善,但是不能删除。“因为这个条文在物权法立法当中,是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条款,而且在实践中,确实按这个条款处理了一些案件,当然因为案件确实很难执行,相当一部分判决可能当事人并没有履行,但是如果现在删除了,社会效果恐怕不太好。”

      乌日图建议,“我考虑类似情况是否应该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救助基金支付或建立一种保险基金,也可以考虑从小区的物业费中列支。”

      也有委员赞同草案的做法,即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维持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委员刘修文认为,“对于草案说明中汇报的拟继续研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考虑到该制度对受害人救济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考虑到该制度行之有年,已经形成非常广泛的法律风险预期和稳定的法律秩序,建议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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