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征求意见:校园霸凌、打骂教师或面临严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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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3 11:4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教育部发文征求意见:校园霸凌、打骂教师或面临严重惩戒

来源:南方都市报 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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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和学校该不该有惩戒学生的职权?昨日(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几种类型。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教育惩戒权将下放至学校,在各校规定原则基础上,制定本校惩戒规定。惩戒权须在校规公布后才可依规实施。

  惩戒情形公布后才可实施

  此前,由于缺乏法律与制度层面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教育惩戒权存在诸多争议。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定义了教育惩戒,即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同时明确,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以往关于教育惩戒权此起彼伏的讨论声中,划清惩戒权“边界”被视为当务之急。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比较好地回应了上述诉求。在设置边界上,根据不同情形,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

  但同时,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前提,即育人为本、合法合规、处罚适当、保障安全。例如,惩戒应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根据《征求意见稿》,教育惩戒权或拟下放到学校层面。学校可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与此同时,实施教育惩戒权必须建立在校规校纪已公布的基础上。

  “面壁思过”不得超过一节课

  根据《征求意见稿》,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等。

  同时,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较重惩戒或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征求意见稿》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情形实施的惩戒定为较重惩戒。其中包括: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型惩戒需要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应通知家长。

  有校园霸凌行为或被严重惩戒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实施严重惩戒。其中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此外,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带违法违规物品将面临强制惩戒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一些允许的强制措施。例如,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不得因个人情绪恣意惩戒

  在教师实施惩戒权的边界上,《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行为。

  在教师权责方面,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但如果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也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吴单

  实习生 马一潇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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