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注意!五华一3岁幼童独行遇车祸,监护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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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7:3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幼童大马路上独自行走出车祸,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幼童起诉索赔,保险公司提出幼童的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那么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年4月7日上午,家住五华县的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五华县水寨镇往转水镇方向行驶,途中不慎碰撞到公路上独自行走的时年刚满3周岁的小钟,造成小钟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马驾车载小钟到医院治疗。小钟被诊断为左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窦外侧壁及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等,共住院172天。2017年4月2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钟不负事故责任。后小钟方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2018年5月,小钟将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308.6元。据悉,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万元。


保险公司称,小钟作为幼童在危险公路上独自行走,其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事故中,虽然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张某未安全驾驶,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在民事侵权纠纷诉讼中,不能仅仅从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应以导致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方显公平。



一方面,张某违反了驾驶员应当具有的高度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另一方面,小钟作为一个只有3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危险地段的公路上行走却无监护人陪同,其监护人监护不到位亦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本案中张某的过错程度远大于小钟监护人监护不力的过错程度,因此,张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钟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钟71864.4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8060元。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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