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不少市民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称,他们听到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已经调整的信息,希望记者帮忙咨询卫计部门具体政策有无变化,相关调整何时落实。 记者从市卫计局了解到,市政府已将调整提高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标准列入今年的“十件民生实事”。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调整后,所需经费由现行渠道解决,即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并由户籍所在地发放。 “按照政策,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市卫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政策规定,我市计划生育奖励分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含独生子女、纯二女扎、婚后未育家庭)两种,调整后奖励金发放标准都是每人每月120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可提前1个月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扎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凡过去各年龄段单位退休时或企业关停并转、改制、破产时,已经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包括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按工100%发给退休金、退休时或企业关停并转、改制、破产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的,不再改变原奖励补助形式,不再享受每人每月120元的奖励政策。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全面二孩放开政策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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