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责任,平远县轻型货车驾驶人黄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还指使他人“顶包”。近日,本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黄某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并被判决承担30840.09元赔偿金。
2015年1月3日凌晨2时许,周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某,沿平远县大柘镇某路段由南往北行驶,在越过道路中心线左转弯调头时,与相对方向直行、黄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事发后,黄某指使同村一村民顶替,自己则逃之夭夭。经交警部门调查,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周、刘两人均未戴安全头盔,行至事发路段调头时又未让直行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周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只负次要责任。但交警部门经过仔细侦查,发现黄某才是事故发生时的货车驾驶人,遂最终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黄某为刘某预先支付了53000元医疗费用。因黄某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且就后续赔偿事宜未能与刘某达成一致,2015年12月,刘某将黄某起诉至平远县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其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的各种费用共计126483.46元。该案经平远法院及梅州中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黄某仍需承担30840.09元赔偿金。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