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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首例!副县长及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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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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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6:4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梅州市某公司因不服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也不服平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这两个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日前,平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平远县政府副县长姚小玲及平远县人社局局长韩世敬出庭应诉。这是平远法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审理的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据了解,2015年11月19日,何女士向平远县人社局提交材料,请求认定其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工伤。今年1月18日,平远县人社局作出了何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梅州市某公司不服此工伤认定,向平远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月6日,平远县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梅州市某公司对平远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然不服,对平远县人社局、平远县政府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平远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细节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围绕梅州市某公司与何女士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上班路线是否合理等焦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姚小玲和韩世敬两人积极发言,针对原告梅州市某公司提出的问题,认真细致地进行解释说明,并条理清晰地表达观点。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后,该案审理法官潘昌龙表示,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一规定解决了“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有利于彰显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对行政相对人诉求的尊重,进一步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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