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用自己的钱搞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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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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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22:2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网友提出,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来购买豪或者名表,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群众举报,会不会受到处分?
张军回应称,《条例》第126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
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
“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张军说。
张军表示,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张军说。
来源;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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