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谈天论地,轻松谈论。我们来谈谈“一胎政策”或者“独生子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赵晓(北京科技大学教授)2011年04月11日08:33在中国经济网发表题为《计划生育”政策该调整了》,他说:“1980年,我国正式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之所以实施严格,有其特殊历史背景:一是之前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全国人民在吃穿住行、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都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使整个国家很难短时间内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二是当时30岁以下的人口占到总数的65%,之后每年又将有大量的人口进入婚育期。同时,党中央当时富有远见地提出:“到30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这表明:过去30年的人口政策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是阶段性的政策。
他认为计划生育该退出历史舞台了!希望它能“功成身退”。
与他不同的是,我认为计划生育不过时,倒是一胎政策该调整了。
1、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计划生育”不等同“一胎政策”,它是可根据国情的变化而变化的。“二胎政策”也是可以的。
2、现有生育政策中,“(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可生二胎”。我觉得这是不公平的,我们的出身不是我们自身可控制的,我们本身不是独生子女,跟我们本身“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是上代赋予我们的。可以说,这样的政策使我们“生而不公平”。
3、现有生育政策中,“(二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这也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诱因之一,诸多人因为生育观念和一胎政策抵触,从而钻政策空子,“离婚搏生子”“假离婚生子”等等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歪曲了我们的社会道德观念。
4、现有生育政策中,“(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这又是政策的一大漏洞,诱使大量的坠胎,千方百计从医疗机构中通过正当渠道或不正当渠道中取得“通行证”。而且使得买卖儿童的罪恶行为得到极大的滋生地。
5、现有生育政策中,“(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是明显的性别歧视,而且是户口歧视。是为对城市人口的不公平。
我认为现阶段可以实施“鼓励一胎,放开二胎,重罚三胎”的政策。
1、 鼓励一胎。我们必须尽量消除修改政策带来的影响。对于生一胎的,我们必须加大独生子女补贴费用。从现有的每月5元(很滞后)提高至200元(企业职工的,这部分政府和企业各负50%)。而且这个补贴费用应该逐年加大。在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的条件上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等等。。。以保证一胎的优越性。
2、 放开二胎。放开二胎应有条件:1、第二胎生育应该和第一胎相隔4年以上,以缓冲放开二胎所带来的人口压力。2、二胎收取教育附加费,用于教育投资。3、对于生二胎的,取消一些政策优惠,比如限制廉租房,公租房的申请,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3、 重罚三胎以上。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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