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些犯罪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过程中,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众所周知,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其社会危害性与受贿犯罪相比一点也不逊色。从十八大以来中央“打虎”“拍蝇”的典型案件看,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惊人,他们动辄就给国家造成数以百万,千万,甚至数亿元以上的损失。 相比下述两个典型案件,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是在“中央巡视组”兴师问罪下,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童名谦本人并未参与贿选,但童名谦知情不报、包庇纵容就是犯罪!然而,人们不禁质疑:为何像倪发科这样利用职权谋私受贿,造成国家的利益重大损失却未被追究渎职侵权罪?是何缘故? 据悉,倪发科多次收受与自己“深度”交往多年的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吉立昌等人的巨额贿赂。作为回报,倪发科为这些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滥用权力,当“掮客”拉关系,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落实用地指标等。(来源:中国新闻网2月28日电)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落马的50余名省部级以上官员,已有5人被判刑。然而,被起诉玩忽职守罪的仅此一人,且并未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坊间言:“送出一只鸡,牵回一头牛”,这是行贿者的交换法则。事实上,被指控玩忽职守罪的官员往往同时还涉及受贿罪等其他犯罪行为。 与其坐而论道,不如重拳严惩。十八以来为何还会有不收手、不收敛的贪官?原因即在于:有明显的贪官渎职侵权犯罪却视而不究,法律杖责不力,惩戒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甚至“法槌”高高举起又却轻轻放下。本该追究负有渎职侵权责任的“老虎”罪名,缘何使之又逃之夭夭?如此法律惩戒怎么能起到震慑作用? 毋庸置疑,渎职侵权犯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罪行的大小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司法实践中如此削弱对职务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无疑更会助长那些潜伏的“老虎”、“苍蝇”随心所欲。因为“老虎”、“苍蝇”渎职侵权犯罪破坏了依法治国的法制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还会对未来的法制环境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只有严惩渎职侵权犯罪,才能让各级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文/宋丞策) 新闻链接: 今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倪发科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去年12月15日,东营中院审理了此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倪发科利用其担任六安地区行署专员、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9家单位在调整项目规划、加快土地拆迁、变更土地性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先后49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等人给予的玉石、字画、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1300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检方还指控倪发科对折合人民币约58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表示,对被告人倪发科应当数罪并罚。庭审中,倪发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表示服从法院的任何判决。(2015年02月28日 来源:法制晚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月18日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表示不上诉。此前,童名谦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系中共十八大后首个因“玩忽职守”被双开的高官。目前,其被关押在秦城监狱。 在中央第十巡视组2013年11月1日进驻湖南后不到2个月,2013年12月18日,中央纪委通报,上任未满一年的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月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再次通报指出,童名谦在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期间,在衡阳贿选案中玩忽职守,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决定给予童名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来源:新华网2013年8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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