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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强制戒毒者”告赢人社局终可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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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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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1:09: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周,在深圳工作多年的老陈拿到了人社局发出的积分入户通知,可以入户深圳了。

因为有强制戒毒经历,老陈申请积分入户深圳时,两度遭到深圳市人社局的拒绝。历经两年诉讼,去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人社局的不予入户的决定违反了《禁毒法》,予以撤销。深圳市人社局也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通过了老陈的入户申请。

饭馆老板积分达标申请入户受阻

深圳在2012年4月开始实施《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放宽了入户条件,积分入户再无名额限制,只要积分达到100分通过审核后均可以入户。

1968年出生的老陈为辽宁抚顺人,在深圳经营餐饮业。2012年7月4日,他与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书,开始申报积分入户。

根据积分办法统计出老陈的总积分达到126分,符合入户积分标准。不过,2012年10月16日,市人社局发出通知书称,老陈不符合《暂行办 法》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不符合积分入户条件,不批准其入户。收到通知书后,2012年11月3日,老陈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法庭,认为该局做出的行政决定 违法,要求该局撤销该行政决定。

一审获得胜利但还是没能入户

老陈既然满足了积分条件,为何又未被批准入户?《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显示,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显示,深圳市人社局接到老陈的入户申请后,向深圳市公安局核查,警方回复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随后,老陈提供了由抚顺公 安局新抚分局及该分局下辖某派出所出具的无劳教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深圳市人社局接到证明后,再次要求深圳市公安局核查,警方出具核实情况,称老陈存在违 法记录。

  老陈表示,他在2007年因为吃摇头丸曾被福田八卦岭派出所强制戒毒6个月。老陈的律师则称,强制戒毒是一种教育措施,连行政处罚都算不上,通常无违法犯罪记录是指无刑事犯罪记录。

2013年3月,福田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件中,抚顺警方出具的两份证明与深圳市公安局的两次核查结果证明的效力是相同的,内容却是矛盾的。在这 种情况下,深圳市人社局应进一步向深圳市公安局核查老陈的具体违法犯罪记录,而不能直接采信深圳市公安局的核查结果。福田法院据此认为,深圳市人社局不予 批准原告的积分入户申请,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人社局仍不批准 老陈再诉失败

不过,一审宣判后,深圳市人社局与深圳市公安局前往辽宁调查,当地警方再次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中称,通过公安部违法犯罪系统查询,证实老陈于 2007年8月在深圳强制戒毒半年。深圳市人社局据此认为,这一新的证据显示,老陈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按照规定,并不符合积分入户的条件,还是拒绝让 老陈入户。

老陈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这次,老陈的代理人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违法与犯罪有区别,违反交通法亦是违法,犯罪则是严重的违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被处以刑罚。强制戒毒并不属犯罪,人社部门是在滥用裁量权。

迟夙生还认为,《禁毒法》第52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 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理论,深圳市的人才引进政策明显是对戒毒人员的歧视,与 《禁毒法》冲突,应优先适用《禁毒法》。

深圳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则在法庭上表示,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并非由该局决定,违法犯罪记录的核实则是由公安部门来操作,公安部门有裁量权。 2013年11月,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人社局基于市公安局协查确认的违法行为做出不准予入户决定,因此老陈认为市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我国《禁 毒法》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二审获胜已通过人社局审批

老陈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11月作出终审裁判,认为市人社局在办理积分入户申请事宜时,不仅要参照执行有关积 分入户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当确保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违反包括《禁毒法》在内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老陈的积分入户申请与其能否享受深圳本地的各类社会保障等问题息息相关,而市人社局却以老陈存在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戒毒的情形为由,做出不予批准决定,违反了《禁毒法》第52条关于禁止歧视戒毒人员的规定。

该院认为,虽然拟入户人员的守法情况系由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审核,且陈某的违法犯罪记录是由公安部门提供,但这并不能免除市人社局在依据政策性规定处理积分入户申请事项时全面审查使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由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市人社局撤销有关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处理老陈的 入户申请。

声音

“结果满意过程充满艰辛”

老陈昨日告诉南都记者,去年11月,他还没有拿到判决书,就接到深圳市人社局的电话,对方告诉他,他赢了官司,他们会马上执行法院判决,现在他已经拿到了人社局发出的通知书。接下来走程序办手续就行了。

老陈说,他第一次告人社局时就赢得了官司,对方也没有上诉,不过等待他的不是入户,而是对方再次做出不予批准入户申请。他也由此一度对入户深圳 心灰意冷,打官司只是憋了一口气。“一审判决之后,人社局就说,判决是判决,入户不入户还是我们说了算!”老陈说,这口气让他咽不下去,开始和人社局死 磕。

老陈一度以为要和人社局永远这么把官司打下去了,现在的结果令他满意,不过两年的诉讼时间,还是让他觉得,过程充满了艰辛。

拉锯战

2012年7月4日

老陈开始申报积分入户,总积分达126分,符合入户积分标准。

2012年10月16日

深圳市人社局发出通知书称,老陈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不批准其入户。

2012年11月3日

老陈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局撤销该行政决定。

2013年3月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件中,抚顺警方出具的两份证明与深圳市公安局的两次核查结果内容矛盾的。因此判深圳市人社局败诉。

一审宣判后

深圳市人社局与深圳市公安局前往辽宁调查,当地警方再次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中称,通过公安部违法犯罪系统查询,证实老陈于2007年8月在深圳强制戒毒半年。深圳市人社局据此拒绝让老陈入户。

再被拒绝入户后

老陈再次提起诉讼。

2013年11月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市人社局基于深圳市公安局协查确认的违法行为做出不准予入户决定,因此老陈认为市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我国《禁毒法》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再诉失败后

老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认为市人社局在办理积分入户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反了《禁毒法》第52条关于禁止歧视戒毒人员的规定,故判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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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发表于 2015-1-13 20:21:13 | 只看该作者
小市民,很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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