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信交友软件进行犯罪的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9月10日,不满二十岁的蒙某在平远县一酒店用手机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了韦林(化名),便加为好友,通过微信互聊了起来。同月15日,蒙某随同韦林及其朋友一起驾驶一辆白色现代牌小汽车到平远县一镇上的旅游区游玩。在返回县城的途中,韦林朋友的一个皮包自正、副驾驶位中间的储物箱上滑落到坐在后排座椅上的蒙某的脚旁,蒙某在捡起皮包将其放回原位的过程中,从皮包没有完全拉上的拉链的缝隙中看到了大量的现金。当晚,蒙某跟随韦林等人一同到县城某KTV唱歌,22时许,蒙某趁人不备拿起了韦林朋友放在KTV包厢里沙发上的汽车钥匙,以接电话为由溜了出来,径直走到汽车停放处,打开了韦林朋友的小汽车,盗走了汽车上皮包里的现金43000元。当晚蒙某便逃到了梅州市市区。 9月24日,蒙某在梅州市区再次用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霍兵(化名)。当日晚20时许,蒙某、霍兵等4人到市区内一KTV唱歌、喝酒,并在附近吃了夜宵。之后,蒙某随同霍兵到一酒店开房休息,蒙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两颗安眠药放在水壶中,然后用这个水壶内的开水泡茶给霍兵喝。次日凌晨,蒙某趁霍兵熟睡之际,将他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元、港币2000元及脖子上的金项链(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1760元)盗走,并将霍兵手机微信上的相关消息全部删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义涛 孙高辉) ■法官提醒■ 微信交友需谨慎 当前,微信已成为很多年轻人的“交友利器”,但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据广东高院调研显示,仅2012年、2013年,广州、佛山、珠海、梅州、韶关五地法院受理的利用微信交友软件进行犯罪的案件就达85件,涉及罪名主要有强奸、抢劫、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受害者以女性居多。 因微信账号注册不采用实名制,仅用手机号码或QQ号码即可,且不设门槛、不收费用,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利用微信交友软件犯罪的犯罪成本较低,犯罪的风险较小,给侦破案件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利用微信交友软件实施犯罪成功率较高。在此,法官提醒微信用户不要随意曝光自己的个人信息,杜绝陌生人的骚扰,更不要轻易相信、约见陌生人。同时,要注意保留完整的聊天内容,一旦遭遇侵害,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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