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大学情侣未婚生女 怕丢人用筷子将孩子捅死

[复制链接] 0
收藏
4
回复
2948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签到天数: 1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4-10-22 16:32: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昌一对90后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在宾馆生下女婴后,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10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和2年。

担心未婚生子丢人起杀心

经查明,班某某,男,1994年出生,次某某,女,1993年出生。两人来自同一地区,系高中同班同学。2012年9月,两人双双考入南昌某学院本科预科班后,开始恋爱。2013年9月开学返校后,次某某告诉班某某自己可能怀孕了,班某某陪次某某到医院检查,确诊次某某已中期妊娠,怀孕6个月。随后,两人向医院提出引产,医院告知需经监护人或学校同意才能引产。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此事,两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将其弄死扔掉。

宾馆内杀死女婴后弃尸

2013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预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16时许,次某某在该房产下一活女婴。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之后,班某某出门借来剪刀将脐带剪断,并将女婴尸体弃于卫生间的垃圾桶内。次日23时许,两人将装有女婴尸体、胎盘的塑料袋扔至宾馆附近的公共厕所旁。经鉴定,班某某、次某某系该婴儿的生物学父母,死者无名女婴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两人来自边远农村 缺乏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次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女婴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班某某是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系主犯;次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婴儿,其犯罪动机系两人都来自边远农村,家庭贫穷,刚步入大学,面对未婚先孕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无法正确的应对处理,又缺乏法律常识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班某某、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签到天数: 4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沙发
发表于 2014-10-22 17:00:55 | 只看该作者
以后还生的出来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6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板凳
发表于 2014-10-23 08:36:04 | 只看该作者
犯了错误就得为自己买单,孩子多无辜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3 09:52:19 | 只看该作者
小媛儿 发表于 2014-10-23 08:36
犯了错误就得为自己买单,孩子多无辜啊

无辜的孩子太多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5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4-10-23 20:27:56 | 只看该作者
大学生啊搞不懂为什么连这点法律常识都不懂,还是抱着侥幸心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广播台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