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律师为你解读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四大热门问题
王弘扬/文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以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司法解释从8月13日起施行。
很快,坊间舆论就炸开了锅,其中新婚姻法房产归属的问题更是大家讨论的热点:“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有人认为这是男人的“福音”,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当然,“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很多人认可,认为此举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几家欢喜几家愁。赞赏也好,抱怨也罢,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成定局,最关键的还是能正确理解相关条例。为此,本报邀请了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林兴律师对司法解释中“离婚可能涉及的房产问题”进行深度解读。
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新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案例解读】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0年买房,并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首付款全部由王先生承担,2001年结婚后至今,夫妻两人开始共同还贷,每人负担一半月供。王先生婚前贷款买的是价值70万元的房子,当时首付两成即14万元,贷款56万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元,还剩26万元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新规,首付14万元系男方个人财产,26万元未偿还贷款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元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男方能分到房子,26万元的债务由他个人继续偿还,女方则能分到15万元,以及男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一定的补贴。”林兴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专家建议】
林律师提醒,如何证明房子是双方共同贷款很重要。李女士可以保留每个月的银行转账单据,如果可以的话,在备注栏填上这笔款项是专门用来还购房贷款。如果没有办法保存单据,可以和王先生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注明每月共同还贷的情况,每人所出份额也要注明。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新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解读】
小朱是台州本地人,也是家里的独生女,家庭条件还不错,工作后认识了来自外地的小李,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为了让女儿婚后能过上幸福的日子,小朱父母出资为女儿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小朱的名字。好景不长,婚后的小朱和小李因为性格不合,吵闹不断,最终以离婚收场。小李认为房子是两人共同居住的,应该划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所以要求得到应有的一半。那这套房子小李到底有没有份呢?
“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今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林兴说,相比于之前的《解释二》,《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此外,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离婚后可按照出资份额分割。他直言,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所以在实际操作上可能不利于约束社会家庭稳定。
【专家建议】
中国人有习俗,一方掏钱买房,另一方掏钱装修买家具,林兴认为,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将遇到麻烦。“如果有书面协议说一方买房,另一方买家具、装修,离婚了,就应该按照当时投入的比例来分割财产,这样就比较公平。不然,房子升值了,家具都已经折旧了,对出资装修的很不公平。”他建议,男女双方家人应协议出资,共同买婚房和装修。比如说,双方约定出20万,那么就按比例把钱出到一起,不分你出钱买房,我出钱装修,真的要离婚时,那就按比例分配。
3.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新规】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案例解读】
小王和小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用于投资的房子,当初出于省事,只写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去年年底,小王偷偷将投资的那套房子卖掉,并且提出要离婚。小李觉得,投资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未经许可就卖给了别人,自己有权追回该房屋。“按照新法,小王可以单独处理这套房子,因为房产证上就只有他的名字。”林兴向笔者介绍,虽然投资的房子属于共同购买,也就是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第三方购买者属于善意购买,即验证了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只有小王,并且手续齐全,那么小李就无权要求收回,第三方无需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义务去验证该套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专家建议】
律师提醒,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新规】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案例解读】
唐先生与穆小姐相恋半年后,两人在唐某购买的新房开始同居。穆小姐多次要求登记结婚,都被唐先生以工作太忙为由拒绝。为让穆小姐安心,唐先生在纸上写下声明:“我自愿将自己位于台州市某小区的房产赠给穆小姐一半份额,立此为据。”随后,唐先生既未将房产证交给穆小姐,也未办理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一年后,唐先生向穆小姐提出分手,穆小姐拿出声明要求其兑现承诺,分割一半的房产。如若按照新规,穆小姐无权分割该房产。在本案中唐某并未将房产证办理到穆小姐名下的情况下,该房产的权属份额仍全部属于唐某所有,并未发生权利的转移,唐先生完全可以撤销该赠与。
【专家建议】
律师提醒,对于受赠人而言,要保证赠与发生法律效力,至少应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一是在赠与人承诺赠与后,立即持赠与协议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二是在赠与人不同意立即过户的情况下,双方到公证处就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并保管好对方的房产证。这样,即使双方分手,受赠方亦可要求对方交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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