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不如废除“双轨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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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5:2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房养老”不如废除“双轨制”
作者:刘植荣

清 华大学教授杨燕绥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清华推出的“延退”方案是退休后15年内不得领取养老金,而是去做义工。此政策建议遭到公众猛烈炮轰,称杨燕绥“没人味”,给政府出“馊主意”。近日,国务院提出将试点开展“以房养老”的意见,意见公布后,人们对养老问题的讨论更是热上加热。《经济参考报》2013年9月24日,由民政部牵头,保监会等相关部委就“以房养老”问题举行了闭门研讨会,对“以房养老”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讨论,试点方案按计划将在2014年一季度出台。
几年前,北京、上海、长春等城市金融机构推出“以房养老”业务,但办理“以房养老”的客户寥寥无几,有的金融机构干脆取消了该项业务。
“以房养老”其实就是“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即分期放贷,一次偿还,也就是“倒按揭”。银行放贷总额一般不超过房产现值的60%,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一般为10年,如果10年后老人清偿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则释放抵押权;如果老人无力清偿贷款,金融机构则处置该房产。
房市如股市,房价波动大,现值100万元的房子,10年后也许就跌到20万元,如果再加上房子的折旧,房产贬值更大,因为居民住房设计寿命一般不超过70年,也就是每年至少折旧1/70。所以,金融机构认为“以房养老”风险太大,若干年后收回大量被抵押住房,资产贬值,这有可能让金融机构破产,甚至会引发金融风暴。
而居民则认为,“以房养老”让金融机构吃掉不少利息,实在不划算,与其把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养老,还不如自己把房子卖掉直接“吃房子”,然后租房住或进养老院。
“以房养老”还有个传统观念不可逾越,那就是中国人大都希望自己百年后留给子孙一笔遗产,如果把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坐吃山空”,担心会引起子孙的不满,影响家庭和睦。
还有,从目前试点看,“以房养老”只是养到半路,不能“送终”。例如,60岁退休后与金融机构签定“以房养老”合同,期限为10 年,则只能养到70岁,如果老人70岁后仍健在,如果此时无力清偿贷款,房子就被金融机构收回,那老人住在哪里?养老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纵然“以房养老”设计得对老人有利,能保证养老送终,但这也只能解决有房产的老人的养老问题,对没有房产的老人来说也就无法以此养老。正如有人所说:“我没有房产,住的是儿子的房子,那我拿什么来抵押养老呀?我能不能抵押我的人体器官养老?现在给我一笔养老金,等我死了就可以摘取我抵押的器官。”
“以房养老”只能作为市场上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补充,政府应避免参与这种商业行为。政府的职责是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让养老制度更公平。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建立了“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国从1956年开始就实行了没有任何条件和区别的全民基本养老金制度,所有在法国国土上居住的人,不管过去为谁工作,只要到了60岁的退休年龄,都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2010年的标准,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单身老人每月709欧元,夫妻老人每月1158欧元。如果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人去世后的遗产超过39000欧元,则他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将被追回。
中国目前养老问题的最大矛盾是养老制度不公,公务员退休后能领到5000元左右的养老金,而农民养老金只有55元,相差100倍,群众对此极为不满。不废除“双轨制”,任何养老改革都难以得到群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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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沙发
发表于 2013-9-27 15:31: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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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27 15:44:5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出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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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27 17:01:08 | 只看该作者
希望我退休时候,政府没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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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5#
发表于 2013-9-27 17:13:08 | 只看该作者
不管出台什么政策,苦的都还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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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3-9-27 19:24:19 | 只看该作者
九头鸟 发表于 2013-9-27 15:31
支持楼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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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3-9-27 19:26:44 | 只看该作者
缘系广云 发表于 2013-9-27 15:44
楼主说出要害

此文的作者说出了要害,说出了大部分老百姓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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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8#
 楼主| 发表于 2013-9-27 19:30:25 | 只看该作者
*春暖花香* 发表于 2013-9-27 17:01
希望我退休时候,政府没换

我若能活多五十年也行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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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3-9-27 19:32:53 | 只看该作者
随风cwb 发表于 2013-9-27 17:13
不管出台什么政策,苦的都还是老百姓

不为大部分老百姓考虑的政府,恐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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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9-28 09:15:11 | 只看该作者
税费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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