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咨询在回来的路上

  [复制链接] 0
收藏
9
回复
2482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签到天数: 2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3-9-11 08:4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恒达咨询 于 2013-9-11 08:44 编辑

    写博是有惯性的,写着写着就会加速度,猛踩刹车都无济于事,而一旦停下来,再要启动就得费些时日了。

    四年前,写《我眼中的博友》时,原本计划只写10个,最后却被众多博友的支持和鼓励抬着走,硬着头皮写了40多位,后来实在忙不过来,承诺要写的好多博友都还没写,就从时空不辞而别,成了一个食言的人。迄今为止,我每每想到那些博友眼巴巴地等待的样子都内疚万分,在此一并致歉了。


    实际上,恒达之写,到底能让博友有多受用,恒达很有自知之明,大家就是图个乐而已。我的初衷,正如行走天下所说:“以这种方式互相推介,让时空热闹起来,并拉近大家的距离。”写东西是寂寞的,但它并不妨碍对热闹的追求。网友是陌生的,但只要你懂得欣赏和认同,大家的心便近在咫尺。


    最近,帮一个朋友的亲戚打官司,事后他说你要搞个博客就好了,就想起自己在时空网的“恒达咨询”。一登录,意外地看到了行走天下写的《时空呼唤恒达咨询这样的博友》,很感动,没想到时过境迁,还有人记得自己,不免有一点“哥不在江湖,江湖却有哥的传说”的暗爽。


    小2也为博客遇冷疾呼,并自嘲是“皇帝不急太监急”。 愚以为“皇帝”并非不急,其急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但发展和变化有目共睹。一个网站的兴盛或衰亡,关键看它的管理团队是普惠性的还是榨取性的。

    但愿自己能回来写好法律咨询,并继续写博友。所以在这里告诉大家:恒达咨询正在回来的路上!


    PS:我不知道这样的文字应该发在哪个版块,请版主指点,并看能否直接移过去?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13-9-12 00:28:05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有意思,看来是我辈新人欢迎老网友回归了
你是搞法律工作的吧,正好有点法律上的事想咨询你一下,如果不介意的话,私信吧,顺便问一下,是律师吗;
盼回复,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2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3:34: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也曾怀旧 的帖子

有事请直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3-9-14 01:03: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也曾怀旧 于 2013-9-14 01:13 编辑
恒达咨询 发表于 2013-9-13 23:34
回复 也曾怀旧 的帖子

有事请直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想问的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这里的非法【私买私卖】买卖土地的司法解释除适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外,是否适用于农村的自留地和宅基地,对已经私买私卖了的土地纠纷该如何进行司法程序,梅城有什么优秀的私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介绍一下吗,咨询和委托律师进行土地纠纷案的收费大概如何,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2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5#
 楼主| 发表于 2013-9-14 09:33:42 | 只看该作者
1、不适用宅基地。
2、去国土所咨询,并请司法所参与调解。
3、律师或律所优秀与否,见仁见智,请自行选择,恒达不越俎代庖。
4、收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2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6#
 楼主| 发表于 2013-9-14 22:03:46 | 只看该作者
没人回答PS提出的问题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95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7#
发表于 2013-9-16 18:02: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小2 于 2013-9-16 18:06 编辑

哈哈,写的是博客事,怎么发表在论坛了?或者同步到博客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95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8#
发表于 2013-9-16 18:03:38 | 只看该作者
恒达正在回来的路上,我们列队表示热烈欢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2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楼主| 发表于 2013-9-16 22:14:25 | 只看该作者
小2 发表于 2013-9-16 18:02
哈哈,写的是博客事,怎么发表在论坛了?或者同步到博客呗。

不知道发哪好,问了管理员也不理啊。我的博客只有法律咨询,不要其他内容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95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0#
发表于 2013-9-17 11:02:05 | 只看该作者
恒达咨询 发表于 2013-9-16 22:14
不知道发哪好,问了管理员也不理啊。我的博客只有法律咨询,不要其他内容的。 ...

哦哦,对,以前博客版块是有日记的,但现在日记给合并到博客里去了。
管理员不理的问题,不妨换个思维方式理解,就是你放对地方了,哈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广播台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