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后路树砸死人终审公路局担责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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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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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08:5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3-8-19 08:50 编辑

  暴雨后路树砸死人终审公路局担责七成:

  暴雨天气导致根部原已腐烂的路树倒落,砸死六旬路人。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兴宁市公路局对路树疏于管理,遂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梅州中院终审判决兴宁市公路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2年7月17日,陈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兴宁市某公路上时,道路右边的一棵11米高的大树突然倒落,恰巧砸压在他的身上,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查,事发当天下午兴宁市强雷雨,局部刮八级大风,涉案树木是因根部原已腐烂加之强风影响突然倒落。因赔偿金问题,陈某家人和公路局一直无法达成协议,陈某家人将公路局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虽为涉案树木的管理人,但本案中受害人及被告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依法酌情由公路局分担原告30%的损失。

  二审法院梅州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路局疏于对涉案树木进行管理维护,未及时发现病树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本案损害的发生。因此,兴宁市公路局对陈某的死亡具有过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兴宁市公路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原告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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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19 09:34:29 | 只看该作者
以后的路都不种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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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板凳
发表于 2013-8-19 11:30:2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结果还是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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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地板
发表于 2013-8-19 11:31:25 | 只看该作者

少打麻将多查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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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3-8-19 17:54:33 | 只看该作者
二审还算合理一些,监管养护不力更要负全责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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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3-8-19 20:56:4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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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3-8-19 20:56:4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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