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3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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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的黄女士自行使用由肉类加工店为顾客提供的切肉机加工肉馅,不慎切断四根手指,向法院起诉要求店主赔偿19万元。店主为自己的“热心帮倒忙”感到委屈,认为事故是黄女士自己操作不规范引起,肉类加工店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法院判决肉类加工店应承担20%的责任,因为作为经营者应有谨慎提醒顾客注意安全的管理义务。
案情回放
顾客自行切肉切断手指
黄女士在梅州市梅江区西区市场卖肉丸、饺子等食品多年,因制作这些食品需要大量的肉馅,为此,她常常来到同处一个市场的“阿李伯肉类加工店”用“电动切肉机”切肉。然而,去年3月20日发生的意外却造成了黄女士永远的痛。这天,黄女士和往常一样凌晨3点多就来到“阿李伯肉类加工店”加工4斤肉浆和切肉。当时排队等候切肉的人还不少,黄女士对排在前面的陈女士说:“让我先切吧,我赶时间。”都是老面孔,大家都相识,陈女士就让黄女士先切肉。黄女士将肉放到切肉机上,她早已学会了自行切肉。不久,“啊!”一声惨叫惊动了在场的几个人,只见黄女士身体颤抖,左手扶着墙壁,右手血淋淋被切断四根手指。经过鉴定,黄女士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去年9月13日,黄女士一纸诉状把“阿李伯肉类加工店”店主李伯告上梅江区法院。黄女士认为,由于李伯在经营肉丸加工店的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任由顾客排队自己加工而未作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黄女士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多元。
在庭审过程中,李伯对黄女士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对黄女士要求自己承担责任却觉得很委屈,他辩称,切肉机是其专用设备,切肉机墙上有警示牌、有操作规章、有给操作切肉者拨肉屑用的筷子,黄女士是在开动机器碾肉后并未关停机器的情况下清理肉屑的,其受伤纯属自身过错所致。对此黄女士反驳表示,警示牌、操作规章都是事后才挂上去的,在她切肉操作时李伯并无明显的提醒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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