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法规定期清理机制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由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宪法,法律的补充,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大多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制定,难免有部门的片面性,有的甚至掺杂着部门的利益因素,一些地方性法规,同样存在着部门利益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因素。正因为这样,不同规章交叉重叠或互相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于出现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行政法规和规章即由政府部门制定,制定者和执行者集于一身,而来自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等主体的多层次监督,却常常因为制度不健全、渠道不通畅,监督难以时时到位。既缺乏监督,政府部门对一些过时或已被新法律法规取代甚至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法规规章,自然也就缺少检讨、清理的动力和压力,更有可能因为涉及到部门利益而迟迟不作调整。 作为一个有承担、负责人的政府,在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的同时,更应加强自身的检讨机制,通过自身的机制减少错漏,提高官治水平。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政府有序行政的重要指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