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梅州(五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及淹没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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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4:5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平1 于 2012-2-8 15:08 编辑

五华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确保梅州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的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州(五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包括:枢纽施工区、上水库正常蓄水位816.5米、下水库正常蓄水位413.5米加安全超高范围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涉及五华县龙村镇黄狮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梅州(五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外,未经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梅州(五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工作调动、新生儿、复转军人、婚嫁人口、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录用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等正常迁入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违反规定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对待,搬迁时不予补偿。
  四、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和规划移民安置区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群众顾全大局,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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