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要点
患方权利·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
(一)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向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二)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四)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医闹处置·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要受罚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
(二)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
(四)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
(五)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
(六)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
(七)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医院免责·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院方免责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处置程序·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须移送殡仪馆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结论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三)在患方要求下,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在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殡仪馆,死者近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通知殡仪馆,协助死者近亲属和殡仪馆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相关处理事宜;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进行尸检明确死因。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有权移放尸体。
赔偿过万公立医院不可私了
草案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反思
廖新波:签字泛滥凸显医生专业自主权尴尬
“其实这个办法有很多地方带有无奈。”廖新波表示,这个办法酝酿了3年,他也一直在参与其中。他认为比如让患者签名知情同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尴尬的。现在老是强调以病人为中心是不对的。因为医生必须要有专业自主权,他要拯救生命,他应该按照自己的专业来制定医疗方案。但是现在患者的维权意识过度,所以步步让患者签字,共同承担医疗责任。“实际上在国外,只有大型的有选择性的手术时或者病危时才让患者或者家属签字。”他呼吁应该出台专门的医疗法,而非地方性法规。
点评
参保费甚至高过“私了”费
“按照我们医院的病床数、医务人员数量折算,每年我们参保的费用在100万元以上,而我们每年花费于医疗纠纷处理的费用还没有这么多。” ———某大型三甲综合医院医务处负责人
万元以上要调解,人手不够
“目前我们最困惑的就是一旦确定1万元标的以上的纠纷,都需经医调委调解的话,现在的人力资源肯定是不够的。”———广东省医调委主任周继华
建专业法庭处理医疗纠纷案
“如果需调解,就需要由政府组成专门的机构或者由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来进行,这样更有公信力,诸如山西等兄弟省份就是这么做的。此外,就是效仿海南省,建专业的医疗法庭,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类案件。”——某大型三甲综合医院医务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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