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家属拒绝规范诊疗 医院免责

[复制链接] 0
收藏
2
回复
1039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1-11-23 09:3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海弃婴案,省妇幼录音门、深圳儿科医生被打等重大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医患关系大有剑拔弩张之势。前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对草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12月15日前向广东省法制办反映。

其中“草案”规定,家属不配合规范诊疗导致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过万元公立医院不能自行协商私了。若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要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手术须书面同意

在“录音门”里,患儿家长称为何老是要签字,也有人质疑医院是否也在推脱责任。根据“草案”,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很多患者害怕签知情同意书,认为一旦发生事故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参与制定该办法的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解释,实际上,签了字,只是同意用一种医疗方法,不是说患者签了字医院就完全免责。如果在手术过程中医院有医疗差错,责任还是在医生。知情同意只是让患者知道病情、手术成功率等。


家属不配合规范诊疗,医院免责

草案规定,若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导致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八毛门’为例,家长拒绝手术,医生也无法强制,万一孩子出现肠穿孔,医院是免责的。”廖新波解释,还有“录音门”当中医院要做“腰穿”,但是家长拒绝,由此导致的损害,按照条款,医院也是免责的。草案还提到,在患者家属不配合合理诊疗时,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生尽到诊疗义务可免责

如果在危急的情况下,家属又不同意手术呢?廖新波表示,就以华侨医院产妇胎盘早剥的案例为例,患者本人拒绝手术,但是抢救生命是争分夺秒的,所以医生还是要大无畏冒着风险抢救病人。该办法也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情况可以免责。

最近发生的深圳父母不满被救活孩子可能是脑瘫打骂医生的事情。廖新波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医生应当履行义务,告知家长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但是医生一定要抢救病人,因为人的生命力很强,不能说孩子就一定会脑瘫,或许因为抢救及时避免脑瘫。但是家属打骂医生就是治安的范畴,公安机关应该介入。草案也规定了公安机关要立即赶赴现场,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等。


1万元以上赔款不能私了

今年6月份,广东省医疗调解委员会成立,该办法推出新规挺了一把医调委。地级以上市应当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市辖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并且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广东省医调委主任周继华表示,近年来广东省每年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大约为2.5万—3万起。其中诉诸法律的只有600起左右,行政调解的1000多起。其它两万多起纠纷,最后都是由医患双方私了了,其中超过1万元赔偿起码占据一半。


草案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3 09:37:06 | 只看该作者

草案


要点


患方权利·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


(一)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向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二)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四)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医闹处置·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要受罚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


(二)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


(四)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


(五)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


(六)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


(七)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医院免责·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院方免责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处置程序·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须移送殡仪馆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结论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三)在患方要求下,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在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殡仪馆,死者近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通知殡仪馆,协助死者近亲属和殡仪馆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相关处理事宜;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进行尸检明确死因。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有权移放尸体。


赔偿过万公立医院不可私了


草案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反思


廖新波:签字泛滥凸显医生专业自主权尴尬


“其实这个办法有很多地方带有无奈。”廖新波表示,这个办法酝酿了3年,他也一直在参与其中。他认为比如让患者签名知情同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尴尬的。现在老是强调以病人为中心是不对的。因为医生必须要有专业自主权,他要拯救生命,他应该按照自己的专业来制定医疗方案。但是现在患者的维权意识过度,所以步步让患者签字,共同承担医疗责任。“实际上在国外,只有大型的有选择性的手术时或者病危时才让患者或者家属签字。”他呼吁应该出台专门的医疗法,而非地方性法规。


点评


参保费甚至高过“私了”费


“按照我们医院的病床数、医务人员数量折算,每年我们参保的费用在100万元以上,而我们每年花费于医疗纠纷处理的费用还没有这么多。”

———某大型三甲综合医院医务处负责人


万元以上要调解,人手不够


“目前我们最困惑的就是一旦确定1万元标的以上的纠纷,都需经医调委调解的话,现在的人力资源肯定是不够的。”———广东省医调委主任周继华


建专业法庭处理医疗纠纷案


“如果需调解,就需要由政府组成专门的机构或者由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来进行,这样更有公信力,诸如山西等兄弟省份就是这么做的。此外,就是效仿海南省,建专业的医疗法庭,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类案件。”——某大型三甲综合医院医务处负责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885 天

连续签到: 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板凳
发表于 2011-11-23 12:00:11 | 只看该作者
   是 因为目前医患关系紧张 的原因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广播台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