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23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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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学生在校的期间,学校及老师是属于监护人的代理人,既然是监护代理人,学校和老师是有权进行管制的,未免争议,建议学校赶快和学生家长签订有关物品代为保管和处置的委托书或协议书,来保证老师对学生的某些物品进行合法的管理,物品在保管期间如果被遗失或损坏了,学校是要做出相应的赔偿的。如果学生家长不同意,是有权向学校取回的。
(学校是否可以模仿超市,在学生进入学校前,对手机等物品在校门口进行存放,等学生离开学校时再取回。这样就可以解决某些家长怕孩子放学后无法找到的担心。)
我的观点并不反对学生带手机,因为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但是我也不反对学校做出一些相应的管制,毕竟学校也是本着为学生着想的原则才会有这些管制,但这些管制最好能避开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以上纯粹是个人观点,不存在对任何人的说法不赞同和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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