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新解读,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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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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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6:4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面对上述的表述,您千万别太惊讶,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消法》中的法定条款!

     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真实遭遇:
喜欢户外运动的王先生,看见网上标注的一顶户外帐篷,只卖到商场一半的价格时,便出价在网上购买了一顶。谁知道当货送到的时候,他才发现这顶帐篷和商场内的存在诸多不一样,虽然款式差不多,但是不少功能性的拉链没有,而且面料摸着也很差劲。王先生于是要求商家能够退货,多次沟通后,卖家最终拿出的解决方案让他付50元的邮费之后,才能办理退货手续。王先生说,这顶帐篷才花了100元,要是再付邮费的话,他觉得不划算,于是他就不再去追究了。

●解读: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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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16:44:28 | 只看该作者
 ●真实遭遇:

“我感觉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隐私可言。”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刘先生因为车险快到期了,仅一周之内就接到了不下5个推销电话。
刘先生告诉记者,这些推荐电话除了南京本地外,还有上海甚至北京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些人几乎都能够准确地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车型和购车地点都了如指掌。这让刘先生吓出一身冷汗:这么隐私的资料,为何一个陌生人掌握得如此清楚。

●解读:
“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受利益驱使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肆无忌惮地出卖给商家,已经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周晖表示,如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泄露,都会让消费者惹上麻烦。
据他了解,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还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此外,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互联网交易给消费者的隐私带来巨大挑战。个人隐私一旦暴露,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而必要。



-开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修订》第十六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收据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日后提供发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句话点评:不开发票没门。

-不得随意搜身:

《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一句话点评:面对搜身,说no!

-收预付款要有第三方账户监管

《修订》新增: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的,应当由商业银行设立专款账户实施托管,专款专用,分期支取;经营者若确需提前支取预付款的,应当向托管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一句话点评:拿钱玩“蒸发”跑不掉咯。

-垃圾信息不得再骚扰

《修订》新增: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等通信网络、邮件、快件和电子邮件、短信息服务等方式传播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广告中明示拒绝的途径,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继续发送。经营者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确保该商业信息可以清晰地被接受者识别为广告类信息。

一句话点评:再发垃圾信息告你。

-赠品也有“三包期”

《修订》第23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保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一句话点评:所有商品都要“三包”。
两年前,曾有机构在民间做过这样一份调查:你认为我国哪部法律最重要?位列榜首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现行《消法》是1993年公布实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已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晖表示,第二次《消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和第一次相比,这一次已修改的内容范围涉及较广。
根据业内人士预测,这部修改法的最迟出台时间应该会在2012年底之前。


《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第49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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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16:45:24 | 只看该作者
 ●真实遭遇:
今年年初,消费者马先生中午与朋友在南京的一家餐馆就餐。马先生结账交完款后,顺便看账单发现一份16元的菜品自己并没有点,而经餐馆仔细核对,发现账单中确实多加了这道菜,马先生实际消费是120元,饭店却收了马先生136元,多收了16元。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消费者将此事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到了消协之后,嚣张的饭店老板扔下32元扬长而去。对此,马先生感到既气愤又无奈,然而消协也表示无能为力,因为《消法》所赋予的最高赔偿权限就是双倍赔偿。

●解读:
“只有加强惩罚性条款的力度,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周晖秘书长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他认为,新消法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民族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制度的有益设计。比如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而我们是有的。如果说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难的话,至少要把现在的假一罚一赔偿提高到假一罚十。

同时,周晖提出建议增加无责赔偿的条款,即规定只要售出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已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买房买车也受消法保护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修订》第二条新增: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真实遭遇:
去年,王先生因购买了一辆事故整修后当新车出售的轿车,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消法》判决经销公司双倍赔偿;而同在当地,也是在去年,一位消费者买到的是一辆开了两千余公里当新车销售的旧车,向法院起诉,法院却认为汽车属于奢侈品,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对消费者双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
什么是“消费”?什么是“消费者”?根据《消法》调整及适用的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没有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是否适用《消法》,就全看法官认知的程度了。
新修订的《消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晖指出,从该句话的表述来看,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也将有望进入新《消法》的管辖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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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地板
发表于 2010-5-11 17:11:07 | 只看该作者
[:2-1:] 好多字,没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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