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涉嫌向公众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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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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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08:0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iv>
<div id=ArticleTit>地方政府涉嫌向公众非法集资遭财政部警告</div>
<div id=ArtFrom>&nbsp;2009年11月30日04:10   舜网-济南日报   <br /><br />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一份加标“特急”字样的财政部文件近日被下发到各地财政部门。</div>
<div id=ArticleCnt>
<p>  文件要求坚决制止正在发生的地方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严禁出现新的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p>
<p><strong>  地方财政担保信托理财产品违规</strong></p>
<p>  记者拿到的这份由财政部预算司下发的文件称,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出现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下称“平台公司”)等主体由财政担保,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区、工业园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p>
<p>  中央政府出台了应对金融危机的经济刺激计划之后,地方政府一直面临着巨大的筹措配套资金的压力。因而地方融资平台成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发行城投债是第一选择,但是由于发行城投债的要求较高,一些地方政府选择了以地方财政为担保的各种“信托理财产品”。而这些信托理财产品的共同特点都是地方财政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p>
<p>  以黑龙江牡丹江市的“政信富民”信托理财产品为例,其合约中就明确标明:所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对牡丹江市广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到期时由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溢价回购信托投资股权,牡丹江市政府财政担保,同时经过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财政支出预算。</p>
<p>  但是地方财政为信托理财产品担保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财政部在此次的文件中指出:《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p>
<p> <strong> “政信合作”擦边球不能再打</strong></p>
<p>  对于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筹措4万亿投资配套资金的做法,相关决策部门一向采取默许的态度,但也存在争议。此次财政部的通知实际上起到了盖棺定论的作用,财政部警告说,这些做法如任其发展,势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危及地方社会稳定。</p>
<p>  上述财政部下发的文件要求,立即停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财政担保正在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立即终止。拟由财政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及时终止集资计划。并严禁发生新的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对于已经使用财政资金提供担保并集资的,财政部严令地方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组织资金予以清退,依法保证干部群众等社会公众的集资款不受侵害。这意味着4万亿刺激计划出台以来风行各地的“政信合作”的业务模式被监管部门叫停。</p>
<p>  上海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为了绕过《担保法》等法律的限制,在相关的“政信合作”的产品中往往以地方财政部门的下属公司作为担保和回购的主体。“财政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属于打政策的擦边球。”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p>
<p>  而财政部此次在文件中明令禁止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或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平台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等直接或变相提供财政担保。”</p>
<p><strong>  地方政府涉嫌非法集资遭警告</strong></p>
<p>  而运作该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平台公司的政府背景,以及发售这类产品的做法,都使地方政府蒙上了一层非法集资的色彩。</p>
<p>  国务院2007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几个特征: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或股权等形式的回报。</p>
<p>  财政部表示,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担保、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p>
<p align=right><font color=#666666>[责任编辑:flyguo]</font></p></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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