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十件重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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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2 15:0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8-22 16:55 编辑

曝光!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十件重大典型案件

    近期以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13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十件重大典型案件。

      一、詹某生产销售含有硼砂的粽子案

      根据暗访检查和风险监测线索,2021年6月10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位于五华县华城镇詹某的粽子加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地无《营业执照》及食品加工制作销售的许可证件,有8人正在加工粽子,在场地窗台一玻璃瓶内装有标签标识为硼砂的白色粉末状物。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原料、水、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样,对涉案的相关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标签标识为硼砂的白色粉末状物、已泡制大米原料、制作好的生碱水粽成品、正在煮碱水粽均检出硼酸。

     詹某生产销售含有硼砂的粽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二、张某生产销售含有硼砂味酵粄案

      根据传统食品味酵粄硼砂风险监测线索,2021年3月3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某的流动经营摊档内食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售卖的味酵粄来自某小区车库,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车库所在地并对车库内制作现场进行检查。该场地无《营业执照》及食品加工制作的许可证件,但有制作味酵粄用的打浆机、电蒸炉等设备和大米、塑料罐装疑似硼砂粉状物等原材料。执法人员对制作加工的味酵粄、原料大米进行了抽样,对涉案的味酵粄和硼砂粉状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制作加工场所车库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味酵粄、疑似硼砂粉状物检出硼酸。

      张某生产销售含有硼砂味酵粄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三、兴宁市腾跃食品店未按要求将进口冷链食品购销信息录入“冷库通”案
     
       2021年5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某设立在兴宁市宁新官汕四路974号的兴宁市腾跃食品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冷库发现冷冻凤爪、冷冻公火鸡二节翅等进口冷链食品1批,未按《广东省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推进进口冷链食品冷库新冠病毒   疫情防控“十必须”的通知》的要求在“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系统”(简称:冷库通)及时填报出入库信息,执法人员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兴宁市公安局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四、梅州市梅江区尧记海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冷冻鸡三节翅”案

      2020年12月9日上午,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梅州市梅江区尧记海鲜店内的冻库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涉嫌超过保质期和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冻鸡三节翅。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发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实施就地封存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冷冻鸡三节翅”并处50000元罚款。

      五、梅州市聚赞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案

      2020年9月3日,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对梅州市赞聚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9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9月1日,当事人生产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规格:18升/桶)80桶。至9月28日,上述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320元,合计经营货值32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已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并给予当事人罚没65120元。

      六、梅州市梅江区油罗后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9日,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梅州市梅江区油罗后厂生产的猪肠糕(熟粉类糕点)抽样,经检验猪肠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不合格。经查,该批次猪肠糕(熟粉类糕点)共生产50包,销售价格是5元/包,生产后全部已经销售完,取得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没52250元。

      七、五华县横陂镇宏灿建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3月25日,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称五华县横陂镇宏灿建材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会同该公司打假人员前往位于五华县横陂镇东山村马汕油站旁的五华县横陂镇宏灿建材批发部进行核实,查获10个批次标示有“LESSO联塑®”的商品,涉案货值0.5109万元。涉案商品经该公司打假人员辨别,为侵犯“LESSO联塑®”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上述批次侵犯“LESSO联塑®”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的。当事人购进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单据,也未核实上门推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购进后即开始销售。5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没收上述涉案侵权商品并处罚款4万元。

      八、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4月6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到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和服务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合同,自2021年1月1日由当事人对某住宅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每月制定维保计划后并由该公司电梯维保员按计划对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因负责该小区B5栋两台电梯的维保员梁某是4月1日刚入职,工作交接后没有对该住宅区的所有电梯的维保时间作进一步的了解,仅按公司提供的维保计划单上的日期来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导致在2021年3月19日对该两台电梯维保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对该两台电梯进行维保。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梅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

      九、兴宁市大坪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案

     2021年2月22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的检测人员对兴宁市大坪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油现场进行执法抽样。现场对1个汽油产品进行抽样,名称为车用汽油,型号:95号(VI)。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定,辛烷值RON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3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出具了书面不申请复检的《情况说明》。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为2713.70升,购进单价为4.275元/升,合计购进货款为11600元,销售单价为6.18元/升,合计销售货款为16770.67元,违法所得为5170.67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没47097.35元。

      十、梅县区九块九美食店利用伪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1年5月20日,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梅县区公安分局程江派出所对梅县区九块九美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伪造的证件。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因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顺利通过网络订餐平台认证,当事人通过网站购买《食品经营许可证》。5月4日,当事人在网络订餐平台注册成功后,开始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至5月20日,在网络订餐平台经营收入共计4677.19元。

     当事人利用伪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677.19元,并处罚款16000元。因当事人购买假证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该局于6月10日将该案移送公安处理。


      【全媒体记者】张柳青
      【通讯员】梅世轩
      【作者】 张柳青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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