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拒付 孩子学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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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5 15:3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7-15 17:18 编辑

夫妻离婚后拒付 孩子学费怎么办?
韶关曲江法院判决不可以离婚为由推脱

       南方日报讯 (记者/尚黎阳)迟迟收不到学生3个学期的学费,韶关市曲江区一所幼儿园犯了难。向学生父亲催收无果后,幼儿园经营者王园长和孩子母亲进行沟通,但也碰了壁。无奈之下,王园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韶关曲江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审判结果:由学生的父母和奶奶,共同偿还欠下的学费。

    几年前,刘先生与妻子罗女士离婚,并获得孩子抚养权。2015年秋,刘先生将孩子送到王园长经营的幼儿园读中班,并告知王园长,近期家庭经济情况不太好,希望王园长能给予宽限,让孩子先上学,两个月后再交孩子的保教费、伙食费等费用。


    王园长听后表示体谅,欣然答应。但直至学期结束,刘先生始终没来交相关费用。此后的两个学期,刘先生均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来上学,承诺会一次性交清孩子的在读费用,但一再食言。至2019年止,刘先生共拖欠王园长1万余元。为此,王园长先后6次去到刘先生家追讨,但均未见到刘先生本人,且打电话、发信息也没有任何回复。


    其间,王园长曾偶然遇见孩子的母亲罗女士,要求其付清孩子读书欠下的费用。但罗女士认为,她已经与刘先生离婚,除了孩子的生活费,其他不应承担。


    经多次催讨,刘先生立下欠条给王园长收执,且刘先生及孩子奶奶刘老太均在欠条上签了字。但刘先生在偿还了2360元后,便没了踪影,手机号码也成了空号。


    于是,王园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罗女士、刘老太三人支付拖欠的剩余8000元费用。


    曲江法院审理认为,孩子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罗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及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对孩子因接受教育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刘老太作为孩子的奶奶,在欠条中签名,可视为其自愿承担该笔费用的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判决刘先生、罗女士、刘老太支付学费8000元给王园长。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该案中,刘先生无力支付所拖欠的孩子教育费用,罗女士理应共同偿还,不可以离婚为由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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