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被放假”后申请仲裁 单位急召返岗
律师: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合同并索偿
作者: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老阳是中山一家企业工龄超过20年的老员工。今年7月底,老阳接到了公司单方让他放假三个月的通知。在老阳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又连续“十二道金牌令”召他急速返岗。工会律师对此表示,若用人单位存在因主观恶意而未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 突然被单位放假三个月 10月22日,记者在中山见到了老阳。56岁的老阳看起来一脸疲态。他说,自从被公司放假后,就开始失眠、焦虑、易怒,心理压力特别大。 根据老阳的说法,他于2000年5月入职中山市板芙镇某光学公司,先后担任生产经理、行政经理,直到2010年“降职”为安全生产管理员至今。 7月30日,公司向老阳单方发出放假通知,称公司因订单大幅锐减无法满足全部开工状态,自8月起暂时给老阳放假三个月,公司将根据订单恢复情况再通知其返岗或续假。其间工资按相关规定支付。 老阳后经了解,公司疑似故意有针对性地给他放假。一是公司订单充足,现还在多个平台招聘生产人员,并不存在开工不足的情况。二是自己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员,是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岗位,没有任何放假的合理性。 老阳认为,公司此举是一种变相解雇的行为,“是以放假为名达到实质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企业: 根据订单情况通知员工放假 值得一提的是,在被放假后不久,老阳多次向公司提出返岗上班,但公司一直不予理会。当老阳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又以订单量恢复为由在近一个月时间内连续下发十几个返岗通知,要求他立即回厂上班。 对此,老阳担心,他一旦回去上班,公司也只会晾着他,“说不定过几天又会强制放假”。 公司行政经理邓女士表示,公司的确是因订单原因决定管理人员放假或上岗,不存在故意针对老阳的行为,现已通知老阳返岗。她同时表示,老阳回来后不一定安排原来的岗位,但薪资待遇不变。 律师:公司涉嫌“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广东工会律师、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利兵表示,本案中,涉及如何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情形。该条款旨在对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 章利兵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如确实未出现停工停产的事实,结合老阳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职位,则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行为,即其存在因主观恶意而未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老阳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章利兵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履行工作义务类型纠纷,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主观恶意不存在的,则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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