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10-20 18:21 编辑
工作期间因长时间上厕所遭解雇
法院:该员工确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情况下,上厕所时间超过5小时。员工因工作期间长时间上厕所遭解雇,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近日,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员工该行为脱离正常上卫生间范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每日在岗时上厕所3至6个小时违反规定
刘某于2006年4月入职F公司,双方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直属领导为F公司总经理。刘某入职后签收了F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中“就业规则”部分的第44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工作以外事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在岗的,视为离岗。”第45条第1、2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专心于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外出、因私会见等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岗位(下称“因私离岗”)。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因工作之外的不得已事由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时,应事先向上司说明理由、去向等,得到允许才能离开。”
2014年12月,刘某因肛肠疾病在R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2015年1月中旬伤口愈合。2015年7月起,刘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刘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年9月22日,F公司就刘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刘某沟通,并对沟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F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刘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F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其长时间停留厕所系因痔疮手术对其身体造成影响,导致其需长期停留厕所,故其行为不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行为。仲裁裁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F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刘某每天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已经超出正常上卫生间的范围,且刘某没有固定工作内容不能成为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理由,长时间停留卫生间会导致公司无法对刘某指派工作任务。F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员工行为脱离正常上卫生间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外出、因私会见等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岗位属于“因私离岗”。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的行为是否属于因私离岗则应具体分析。本案中,刘某自称其长时间停留厕所系因痔疮手术对其身体造成影响,导致其需长期停留厕所。然而,刘某并未提供痔疮手术同其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证据。
法院认为,待岗亦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在有临时工作任务时无法对刘某进行工作任务分配的结果,“没有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刘某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期间在卫生间停留的时间除两天为3小时50分钟和2小时32分钟外,其余均为4小时以上,其中亦有两天甚至达到近5个半小时。在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情况下,刘某的此种行为已经脱离了正常上卫生间的范围。故刘某的行为违反了F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因私离岗”的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F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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