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人摔狗,冤冤相报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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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6 19:0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狗咬人,人摔狗,冤冤相报何时了?

来源:南方网 汪棹桴

     又是一条与狗有关的热点新闻。

  事情发生在深圳市龙华区,事情起因是一名女孩在走出电梯时,被宠物犬咬伤。事后,涉事双方家庭协商赔偿和后续事宜,并达成一致协议。

  但不曾想,事后双方家庭再起纠纷,女孩的家长张先生因不满犬主陈小姐的行为上门理论并产生争执,其间小狗受到张先生摔打后死亡。据陈小姐称,其家人也在争执中受伤。

  事后张先生称,是陈小姐发来的“要求加强教导”等文字让他不满,希望重新协商。事发当天,自己在理论中被小狗咬伤,才做出摔打行为。目前,龙华警方已介入调查。相关链接:深圳一小孩被宠物狗咬伤,达成调解后狗被摔死,警方已介入

  梳理事件,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第一:女孩被狗咬伤,是否承担过错?

  电梯内的公共视频显示,陈女士父母带狗进入电梯后,两个小女孩也一同进入,其中一个女孩上前主动抚摸陈女士母亲抱着的小狗,此时由陈女士父亲用绳牵着的另一只小狗出现向女孩冲撞的动作,但被拉开,后续女孩多次抚摸小狗。

  狗主陈小姐在发给女孩家长张先生的消息中表示,“你女儿进电梯不到10秒,就主动碰触我另一只小狗,由于狗只自身防范意识很强,感到同伴受到伤害时也会存在一定警惕性。”

  因此,她建议张先生,“好好教导小朋友,如何正当地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也正是这句话惹怒了张先生,导致了后续事件的发生。

  那么,是否因为女孩多次抚摸小狗,才被咬伤呢?

  因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一点,需要等待进一步的查明。

  不过《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第二点:张先生是否被狗咬伤,而将狗摔死?

  据陈小姐称,9月1日晚,她母亲刚把门打开一条缝隙,张先生就推门而入。小狗被对方拖到电梯口前数次摔打,直到失去知觉。最终,小狗被送往宠物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而张先生称,9月1日当晚,他前往陈女士家中理论时,被狗咬伤大拇指和中指。“生气之下就把狗拖在地上摔了几下”。而对于陈女士指出的冲入家门、抢夺狗并将其摔死的说法,他予以了否认。

  如果张先生是先遭到狗的攻击,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将狗摔死,则他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一般不用负民事责任,除非超过必要限度或采取措施不当。

  但如果张先生没有遭到小狗的攻击,而将狗摔死,则算侵犯狗主人的财产权。如果狗的价值不到五千元,属于治安案件,如果狗的价值超过了五千元,则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按照陈小姐所说,张先生在这一过程中,将陈小姐的父母推倒,导致他们受伤,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所幸这部分争议,只要警方进行相关的伤情鉴定即可解决。

  涉狗案件接连发生,这已经不是养狗话题第一次出现在新闻热搜中了。

  去年6月,在广东某市,一名老人带着一条有牵引绳的金毛犬在小区遛弯时,金毛犬与一只没有牵绳的贵宾犬发生了撕咬,在撕咬的过程中,贵宾犬被咬死。随后贵宾犬主人用类似千斤顶的东西把金毛犬活活打死,金毛犬的主人也被打伤住院。

  ……

  深圳市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对于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二十六条提出,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需要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第二十五条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而今年5月1日,《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指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还应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如果违反,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有了,但还是需要人去遵守,文明养狗,文明遛狗,希望此类事件不再上演。

  南方日报记者 汪棹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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