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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0:43: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朋友圈里掀“骂战”被判侵权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构成侵权同样需担责

朋友圈里掀“骂战”被判侵权

    当今,微信已成为主流的社交工具和信息获取平台,但朋友圈、微信群真的只是私人空间吗?发表言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日前,上海一家公司就因员工连续发朋友圈对生意伙伴发表不当言论惹上了官司,东莞第三法院一审认定其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判决其在报纸上刊登书面赔礼道歉声明。

    原告:被告拖欠货款还出言侮辱

    去年5月,东莞某体育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公司”)将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起诉至东莞第三法院,称此前与被告是生意合作伙伴,后因对方拖欠货款,他们多次催讨,对方怀恨在心,便在多个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中指名道姓,发布一些如“材料出问题,没有担当没有责任,去耍无赖不承担责任,又打着要钱的借口不解决问题,垃圾公司,同行请谨慎”等有损其商誉的信息,还同步发布了虚构、诋毁其产品质量的多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片,并在微信群中积极发言误导群员跟帖、讨论,后被多次转发。

    东莞某体育公司认为,实业公司无理拖欠货款在先,发布恶意侮辱言论在后,已经构成违约并侵犯其名誉权,导致客户对其丧失信心,遂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在报刊登声明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等共计55万余元。

    被告:事出有因骂战是原告挑起

    实业公司应诉后却大呼体育公司是“恶人先告状”,称事情起因是对方提供的材料造成其施工场地出现质量问题,还不予解决导致其施工场地一直未验收,而且是对方先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老赖欠债不还,当起缩头乌龟”等有损其公司名誉的信息挑起的。

    庭审时,实业公司辩称,其公司员工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对对方产品质量的如实评价,是不满情绪的正常宣泄,主观上不存在侮辱或诽谤,没有侵犯对方的名誉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被告侵权原告行为亦不当

    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实业公司主张体育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却不循合法、正当途径理性维权,而是通过其员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散播相关不当言论,远超过对出卖方产品质量进行评论的正常尺度,其中“无赖”“垃圾公司”“害人不浅”等字眼更是带有一定侮辱性,且在微信朋友圈、同行业微信群持续传播、发酵,影响了体育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一定程度上令其客户、同行对其产品质量、公司信誉产生怀疑,侵犯了其名誉权。

    在双方一致确认相关信息已全部删除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体育公司要求实业公司在报纸刊登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及赔偿公证费的诉请。至于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则认为体育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在判决中,东莞第三法院亦指出,虽然实业公司确实拖欠体育公司货款,但事出有因,是双方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而引起的,并非无故恶意欠款,体育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老赖欠债不还,当起缩头乌龟”等言论及相关图片亦属不当,法院对该行为同样给予负面评价。

    法官提醒: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提醒,公民和企业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构成侵权,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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