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伤、工资、年假怎么处理,这里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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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17:1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3-24 17:20 编辑

司法部、省人社厅发布劳动人事争议指导案件
疫情期间工伤、工资、年假怎么处理,这里都有

    当复工复产遇上疫情防控,如何才能依法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日前,司法部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围绕疫情中的劳动人事争议突出问题发布法律服务指导案例,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隔离期间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春节过后,贵州省正安县某煤矿企业复工复产。2月18日,四川省民工陈某经人介绍到该煤矿企业务工,在按规定接受疫情隔离观察期间,于2月23日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陈某家属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索赔130万元。煤矿方对此持异议,双方陷入僵局。

    【释法】

    《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等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蒋伟律师从陈某居住的房间内找到了其平时吃的心脏病药物,并调查到陈某在隔离观察期间尚未体检,也未缴纳工伤保险,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经过律师耐心普法宣传,双方达成谅解,煤矿方承担了陈某抢救医药费、火化费等费用,并向陈某亲属支付了一定抚恤金。

    因疫情未能续签劳动合同, 能要二倍工资吗?

    彭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5日期满后未续签,继续工作至1月20日后回外省过年,原计划2月3日正式开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所在的办公楼在2月份封闭,2月3日后彭某在外省老家远程办公。彭某于2020年3月返岗后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年终奖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6万元。公司辩称,与彭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主要是受春节期间人事专员休假以致工作交接不畅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复工的影响,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

    【释法】

    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彭某2019年年终奖28000元,双方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避免发生相关争议。

    停工停产期间有工资吗?

    中某某局项目部位于深圳市某地铁工地。受疫情影响,该项目部复工时间延后,30余名劳动者要求发放2020年2月份停工期间工资。该项目部负责人认为,按照政府规定,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因此工地延迟复工期间不发放工资,2月9日后按原日工资标准发放停工工资不合理。

    【释法】

    当地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政策,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劳动者2020年2月份工资及生活费。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月9日后应当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孕妇带薪年休假, 冲抵未上班期间的休假?

    某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2月17日起正常复工,但未给员工林某安排工作,并且提出用林某的带薪年休假冲抵未上班期间的休假。林某认为不合理,通过粤省事劳动争议在线调解平台申请调解,请求公司撤销关于强制休年假的通知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安排工作。公司辩称,考虑到林某已怀孕32周,且在疫情期间复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于是与林某协商使用年假让其在家休息,并非强制其休带薪年休假。

    【释法】

    省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向公司释明了疫情期间关于休息休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将公司的考虑告知林某,促成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公司考虑林某本人意愿,安排其回单位工作,林某已休息期间作为正常产检处理。

    日前,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孕产妇是新冠肺炎易感人群,要求进一步做好孕产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人社厅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明确,要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建议企业加强与此类职工的沟通,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愿并予以妥善安排,避免引发争议。

    共享员工合不合法?

    东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口罩设备为主的企业,疫情期间保障防疫物资设备生产是该企业的重要任务。但人手紧缺成为摆在该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最缺乏的是口罩设备机器的电工,属于关键核心技术工种。在得知该企业的困难后,东莞某人社分局向当地商会、外商协会发出调剂用工需求信息。信息发布后,某织布有限公司和还未开工的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均称存在可调剂用工的对口技术人员,并有意向与东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实行“共享员工”,但对共享员工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法律风险存在顾虑。

    【释法】

    东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现场为有意向的相关企业和员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政策咨询,指导企业和员工签订《人员借用三方协议》,帮助各方避免因调剂用工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成为东莞首例行业间企业互助用工调剂成功案例,通过“共享员工”的方式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共享员工”是疫情期间企业采取的特殊用工方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可以解决已复工企业的用工紧缺问题,特别是对关键核心技术岗位员工需求。但同时,也存在着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及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东莞人社部门从预防争议的角度出发,做好相关企业员工调剂用工的相关法律服务和保障,以三方协议的形式,规范企业对共享员工的管理,明确相关法律义务,避免或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综合自新华社、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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