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江西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刘金福倒卖车票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以倒卖车票罪判处被告人刘金福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4万余元上缴国库。
南铁中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7年7月,上诉人刘金福以“星星车票工作室”的名义,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收取佣金代抢全国火车票的广告。在收到他人求购车票的信息后,刘金福利用“天堂”“无底洞”等抢票软件进行抢票。抢票成功后,刘金福要求求购者每张支付50元至200元不等的佣金。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刘金福以上述方式先后为王树阁、孙永霞、吕波等人抢购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30多万元,非法获利34万余元。
南铁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金福高价倒卖车票,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倒卖车票罪是指高价、变相加价非法倒卖车票或者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倒卖车票罪不以车票所有权的转移为犯罪构成要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5)29号《复函》认为,以营利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囤积实名制火车票,只要已支付票款,无论车票是否实际售出,均可以认定为倒卖车票罪既遂。因此,构成倒卖车票罪的关键,一是行为非法,二是高价、变相加价行为。非法囤积后倒卖、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质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都构成倒卖车票违法犯罪。
本案中,刘金福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质,自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抢购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30多万元,每张加价50元至200元,非法获利34万余元,超出高价、变相加价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标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构成倒卖车票罪。(朱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