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回家,途中因摩托车发生故障便在机动车道上停下来维修,结果被后面一辆摩托车直接撞上来,造成一人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付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张某付系湖北人,在梅州市丰顺县某工地工作。2018年10月24日凌晨,张某付与一群同乡喝酒吃夜宵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同乡贾某回家,行至丰顺沿
江路千江酒店旁边路段时,摩托车发生故障。张某付只好在机动车道上停下来检修,同乡贾某则下车到路旁的树底下玩手机。不久,孙某平驾驶的摩托车突然从后面行驶过来,碰撞到了正在维修摩托车的张某付,造成张某付倒地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3日,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付和孙某平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12月13日,张某付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谢碧娟 刘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