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偏偏有一种人“自作聪明”
近日
一位小伙子“荣获”“梅州第一人”称号
然而这个“第一”的背后
却一点都不光彩
他是一位有多次吸毒史的人员
2014年开始先后多次因吸食毒品
被公安机关查处
并于2018年12月份被梅县区公安分局
程江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
随后又被执行社区戒毒三年
今年1月14日
他到丙村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
报到并签订了社区戒毒协议
此后,他一直在深圳、东莞务工
禁毒工作人员每月通知其
到派出所进行尿检
但他都以上班无时间、怕麻烦等
各种理由逃避、拒绝接受尿检
禁毒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劝说、教育
并三次向其家属送达告诫书
要求家属代为通知其
履行社区戒毒的义务
只可惜沟通均以失败告终
7月,禁毒工作人员将
该男子“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情况向梅县区禁毒办报告
并由梅县区禁毒办牵头组织
禁毒民警、禁毒社工成立工作小组
前往深圳、东莞等地查找
7月22日上午
警方成功将违法行为人蓝某军带回
违法行为人蓝某军被依法抓捕归案
经过对蓝某军进行讯问
现场尿液检测和毛发检验
民警均未发现其有复吸毒行为
最终,梅县区公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依法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的蓝某军做出
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
法律知识知多点!
不报到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后果——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国家禁毒委等10部委《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规定: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
《戒毒条例》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