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按离婚协议尽到抚养义务前妻成功“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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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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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4:5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前夫,但离婚后发现前夫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欲夺回女儿抚养权的五华女子胡某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近日,胡某收到了女儿变更由其抚养的判决书。

  2003年,正值20岁芳龄的胡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同镇的男子张某,两人渐渐坠入爱河,开始同居生活,孕育了一子一女,并于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而,2013年1月底,胡某与张某离婚,并协议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

  由于住房问题,离婚后的胡某仍然与两个孩子及前婆婆一起居住,张某则外出打工,如此生活一直持续至2015年正月。此后,张某带着儿子及其母亲一起外出惠州居住,留下女儿与胡某在家,双方再无联系,且张某也未履行离婚协议,未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几经协商均遭拒绝的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前夫张某则认为,其有能力抚养女儿,且离婚协议也约定了由其抚养,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张某抚养,但离婚后胡某仍然与孩子一起居住生活,另外,2015年正月张某带儿子外出后,留下女儿由胡某独自抚养,未按协议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抚养协议已被实际情况所改变,女儿由胡某监护下抚养已成事实,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五华法院准许女孩变更由胡某抚养。

  法律链接
  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

  该院法官告诉记者,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在现实生活中,若实际情况发生改变,对方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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