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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关注、常见的售楼“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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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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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7 11:2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7-5-17 11:26 编辑

   梅州有19家房地产公司被政府列为重点整改对象,记者在整改问题中挑选了一部分常发生的“广告陷阱”,提醒消费者注意。   

   1.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中未约定前期物业收费标准;   

   2.聘请未经当地房地产专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   

  3.未在售楼部醒眼位置公示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服务合同》;   

   4.销售进度表更新不及时;   

   5.已售房源标示价格未按实际成交价进行公示;   

  6.未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各项代收办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7.部分房地产广告中未标明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号;   

  8.已售房源标示价格未按实际成交价进行公示;  

   9.《购置计划书》存在“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涉嫌霸王条款;   

  10.售楼部展示的项目沙盘对周边正在建设规划中的市政配套设施应标明“正在规划中”;   

  11.发布的广告中数据未标明出处,未明确区分建筑面积和表内面积;   

  12.未在取得预售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示全部房源;     

  13.认筹时未实行明码标价,未公布准确的销售价格;     

  14.发布的广告存在暗示升值字眼;     

  15.广告宣传中“无理由退房”涉嫌误导消费者;   

  16.以预交物业费作为查验和办理交付的条件。     

  南方日报记者 黄思华  通讯员 陈飞 黄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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