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白子画 于 2017-5-5 09:26 编辑
女性由于生育、哺乳、月经周期等生理原因 在职场上总是有特别不容易的时候 需要给予一些人文关怀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于2017年2月1日正式实施了 给女职工的福利来了
这些法规与女同胞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你对自己的权益都了解了吗? 当中又有哪些亮点? 快来听听律师的专业解读 加深了解一下咱们的权益吧!
林秀芝 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十佳法律服务工作者、广东省司法厅记二等功、司法部争先创优先进个人。
《新办法》首次对用人单位明确提出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规定。您怎么看待这一规定?
林律师: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的规定。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对女职工在劳动中区别于男性加以特别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生理和心理健康,是进步的举措。女职工承担繁育后代的重任,其生理和心理健康对后代的影响是巨大的。 但是,办法如何具体落到实处并起到应有的作用还必须靠措施的落实。
我觉得应有下面的措施:
由于性骚扰通过生理形式对女性带来心理伤害影响持久,为今后的生活埋下深深的阴影,已经成为当今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新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专门规定,以期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女职工的行为。
虽然我们国家目前已有不少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不受职场性骚扰的侵害,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比较难看到成功的反性骚扰案例。有没有什么案例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林律师:通过了解,目前在省市两级妇联维权站只登记了一例性骚扰咨询案例。还是一个哥哥代替妹妹来咨询的,维权站建议他们报警解决。但是,是不是就证明没有发生性骚扰行为呢?其实不然。更多是对制度缺乏操作性的无奈。
《新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提到了“保胎假”,这也是广东省首次规定了“保胎假”。所谓“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但是病假长短的处理空间很大。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认为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是虚假的,企业是否可解除劳动关系?
林律师:“保胎假”是一种特殊的病假,应该由授权医院的专业医生开具。如果企业认为职工提供了虚假的“保胎假”证明,那么企业应向有关单位了解查证,但是这不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何为“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这个怎么理解?
林律师:实际上,对于月经期间的个体反映是非常不同的;同时,由于岗位不同,同样站立工作,劳动强度的确有非常大的不同。 因此,单位给出的“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从时长和方式都可以有不同,如有些劳动模式是可以穿插一些适当坐姿工作的,或者中间提供座位适当改变劳动方式等等。总之,还是要有效劳动和劳逸结合。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适应时间”怎么理解?就是可上班可不上班,或者说相当于增加1至2周的假期?
林律师:我认为还是应该上班,但是工作的劳动强度应适当减少。而且有些女职工离开岗位时间长了,未必能适应原来的工作,还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调岗后的工资待遇是否薪随岗变?出现这个问题对于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应该怎么处理?
林律师: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可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为了减少矛盾,这个调整最好制度化。
与1989年颁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对比,我们也可以看到《新办法》中有着不少的改变,比如说,产假延长8天、终止妊娠情况细化、增加哺乳时间和场所的规定等等,其中提到了“哺乳期工资待遇‘协商决定’”这点,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企业如协商后经女员工本人同意,在产假期间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林律师:很多地方都规定了超过法定产假后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但是并未规定同时必须满足高于最低工资待遇的要求。
随着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但是有些单位会要求女职工口头承诺或者写书面保证,比如:入职后三年内不得结婚,女职工生育应当经企业批准。碰到这个情况,女职工该怎么办?
林律师:这个做法是违法的。应该向劳动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改正。
《新办法》提出“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限制女职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难以举证。如果自己碰到这方面的情况,女职工应该怎么办?
林律师:女职工如果对此有疑问,应该了解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的条件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制定程序是否经过民主决策?如果确有疑问,可以向单位提出解疑,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
您觉得《新办法》还有没有规定得不到位或者说可以进一步改善的地方?
林律师:目前没有。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以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倾听各方意见。
您认为女职工应当从哪些方面及途径提高法律意识和自觉保护意识?企业方面是否有必要对女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如果有,应当如何设计培训内容?
林律师:女职工应重视文化水平的提高,主动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各层级各单位在普法上应将女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一个专项抓落实。 对于女职工的法律教育,不应只限于在岗职工和成年女性。应下沉到村居和女童,特别对女童的性骚扰更具有隐蔽性,其危害性更大。因此,我建议将女性法律教育作为一个普法专项,从小抓起,广为宣传。也可以与村居法律服务和学校法治校长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撰写有关教材进行推广。
劳动者就业,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不应该因性别不同而遭受歧视! 所以, 女性朋友就业时一定要自信地 展示自己的良好精神面貌和才能。
为自己点赞加油
来源: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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