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进行调整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未作调整的按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方面,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从60%提高至70%;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参保人按20元/人的标准进行普通门诊费年度总额控制,普通门诊每人每日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从30元提高至10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150元提高至500元,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60%。同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1.2万元降为1万元、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5万元提高至16万元。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下调至20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方面,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8万元提高至9万元;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从在职70%、退休75%统一调整为75%。
门诊特定病种年度支付限额方面,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的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调整为2.6万元;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职工和居民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调整为8万元和6万元,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的分别调整为5万元和4万元,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分别调整为1.6万元和1.3万元,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分别调整为7000元和6000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的分别调整为7000元和55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心脏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糖尿病的分别调整为6000元和5000元,艾滋病的分别调整为6000元和4500元,高血压、重性精神病、癫痫、慢性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的分别调整为5000元和4000元,类风湿关节炎的分别调整为4000元和3500元,肺结核分别调整为3500元和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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