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正式实施 梅州中小河流管理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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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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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6:55: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段时间,媒体也报道了不少梅州中小河流河道堵塞、乱排污、没人管等与污染相关的新闻。那这些问题有没有办法解决呢?最近听说,现在各条中小河都有“河长”了!什么叫“河长”,他们又会对中小河流的环境保护起到哪些作用?


     2013年8月,受到台风“尤特”的影响,梅州普降大雨,兴宁、五华、平远等地受灾严重,当时的白宫河还是属于没人管理的状态,常年垃圾乱倒、废水乱排,导致河道堵塞,行洪不畅,这场大雨就把整个街道都淹了。

  梅县区荷泗河是梅江河一级支流,全场34.7公里,大部分河段都没有护岸措施,两岸河滩都生满了杂草,大大缩窄了过洪断面,导致河道行洪能力下降。从航拍的镜头可以看到,这条河道的水被泥沙掩盖,就好像是一滩死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违法排污,非法采沙取土,影响河床稳定和毁坏水利设施的现象都能看到,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影响河道的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

  针对这一情况,市政府在2010年集中了开展了中小河流的整治工作,将我市2000公里山区中小河流列入省级投资项目,按照目前的进展情况来看,2015年,水务部门完成41宗511.9公里的整治任务,2016年,将完成64宗660.4公里的整治任务,到今年年底,将完成总任务量的一半以上。

  昨天,记者再次来到梅江区西阳镇的白宫河,往年脏乱不堪的河道,现在已经变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好多游客都会慕名来这里散步,影婚纱照。在岸边,还竖立着一块警示牌,上面写着“河长”、“河道长”负责人的名。

  原来,这是市政府近期发布的一项通知,决定对全市的中小河流实行河道管理的“河长制”,也就是说,今后在各县、镇、村级的河道都有负责人全程监护,维护河道的健康安全。

     记者了解到,目前集中整治的中小河流都设有“河段长”,接下来将向全市铺开,到时候,河流的巡查保护,堤防工程等日常管理经费都有专项的资金。

  另外,各个县区的行政领导就是河长,各个镇的领导就是河段长。“河段长”也将列入绩效评估体系,对失职、渎职导致河流环境遭到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梅州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服务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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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发表于 2016-10-14 17:48: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10-14 17:55 编辑

“河长制”正式实施
“河长制”正式实施
例如这处两处的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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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0-14 17:56: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10-14 17:57 编辑

“河长制”正式实施

  梅州市中小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山区中小河流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安全,确保河道综合效益长久发挥,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169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77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的中小河流实行河道管理“河长制”,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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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地板
发表于 2016-10-14 17:58:20 | 只看该作者
  一、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河道具有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能发电等多种功能,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防范自然灾害,保障生态流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违法设障、违规排污、非法采砂取土、影响河床稳定和毁坏水利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   

  实施中小河流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河道管理长效机制,是我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维持中小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流原有的生态系统,体现生态治河理念,确保发挥长久效益的有效保障;能够改善并保护好中小河流的水质,保障好基层群众的饮水安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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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5#
发表于 2016-10-14 17:59:35 | 只看该作者
  二、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评估”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河长制”,实现市级、县(市、区)级、镇(街道)级、村(居委)级河道“河长制”全覆盖。通过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流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举措,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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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0-14 18:00:27 | 只看该作者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流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领导分别担任“河长”或“河段长”,负责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开发、管理,加强水域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提升水环境,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等工作。   

  (二)逐条落实、全面覆盖。我市辖区内的中小河流,逐条落实“河长”,确保每一条河流都有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河长”或“河段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村(居委)“河段长”。   

  (三)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列入《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宜在治理任务完成的同时建立“河长制”;其他中小河流同步建立“河长制”,同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治理效益长久发挥。   

  (四)长效管理、确保成效。加强中小河流河道管理和水资源保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稳定的管理经费来源渠道,落实足够管理人员,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五)公示公开、社会监督。主动公开“河长制”有关信息,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河长”、“河段长”名单,在河岸明显位置竖立“河长”、“河段长”公示牌(可结合工程公示牌),标明“河长”、“河段长”职责、河道概况和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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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8:02:02 | 只看该作者
  四、工作目标   

  (一)我市列入《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须在工程建成移交前建立并实行“河长制”。   

  (二)到2018年底,全市中小河流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流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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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10-14 18:03:09 | 只看该作者
  五、组织体系   

  (一)构建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委)四级“河长”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镇(街道)政府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管辖权限分别担任“市级总河长”、“市管河道河长”、“县(市、区)级总河长”、“县(市、区)管河道河长”、“镇(街道)级河段长”,有条件的地区可由行政村(社区)领导担任“村(居委)级河段长”。“市级总河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我市无市管中小河流,不设置“市管河道河长”;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为“河长制”市级单位,并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责任人。“县(市、区)级总河长”、“县(市、区)管河道河长”可分别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担任;“镇(街道)级河段长”可由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村(居委)级河段长”可由各村(居委)党支部或村(居委)委会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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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10-14 18:04:18 | 只看该作者
  (二)“河长”工作职责。   

  1.“市级总河长”的职责。对全市范围内中小河流的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等工作负总责,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跨县中小河流在河道治理和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对“县级总河长”的评估和评价。   

  2.“县(市、区)级总河长”的职责。对全县(市、区)范围内中小河流的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河道管护人员和经费投入等工作负总责,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河长”、“河段长”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级“河长”、“河段长”的评估和评价;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3.“县(市、区)管河道河长”的职责。协助“县(市、区)级总河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县(市、区)管中小河流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长效管护(包括防污、控排、治理、巡查等)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督促落实河道管护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和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到岗,协调落实河道管护经费;组织、指导县管中小河流河道辖区的“镇(街道)级河段长”开展河道治理与管护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各类涉及辖区县(市、区)管河道和水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县(市、区)管河道“镇(街道)级河段长”的评估和评价;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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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10-14 18:05:19 | 只看该作者
  4.“镇(街道)级河段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镇(街道)范围内中小河流的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日常维养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的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管护经费;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有关具体职责由县予以明确。   

  5.“村(居委)级河段长”的职责。负责全村(居委)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日常维养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村级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和使用好管护经费;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级河长、河段长交办的事项。有关具体职责由县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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