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一市民凭借条要求借款人还钱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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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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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2 14:24: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兴宁市的范某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向法院请求判决借款人还钱时,却被兴宁法院拒绝了。

  范某和范某泉是多年的朋友,平时经常在一起喝茶聊天,2013年10月1日,范某向范某泉提起自己在某赌档投资了2万元,随后便邀范某泉一起到赌档赌博。可是,范某泉当天却“赌运欠佳”,连赌连输,最后欠下档主6500元。因为范某曾经借2万元给档主作为赌资,经三方协议,范某泉欠档主的6500元赌债转移给范某,以冲抵档主欠范某的赌资。“债权”转移后,范某泉出具一张借款数额为6500元的借条给范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此后,范某泉分两次共偿还了4000元,剩余的2500元却再也不愿偿还,范某于是拿着借条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泉归还。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和范某泉的借贷关系是因为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范某和范某泉以合法的借条形式来掩盖其违法的实质,这种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支持和保护。据此,兴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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